嘉兴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嘉建〔2024〕6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业协会、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业监管职责
(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其备案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活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注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未经考试合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依法公正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实施恶意低价竞争、返佣回扣销售、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销售宣传、损害其他评估机构商业信誉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六)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严格遵循行业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接业务应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协议),编制估价工作方案,安排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查勘(至少有一名签署估价报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现场实地查勘调查人员,估价报告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现场查勘正面入镜照片)等相关实务工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完善估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固化估价程序,坚决防止出现虚假估价报告和有重大遗漏估价报告。出具估价报告要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专项技术标准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应由至少两名承办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名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八)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及时整理和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规范房地产估价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档案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档案包括估价报告(含结果报告、技术报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材料。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九)凡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及时将备案信息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字样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送(见附件1)。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执业机构备案名单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定期在政府网站等官方渠道上公示。
(十)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我市开展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及时将估价项目相关信息向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送(见附件2)。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估价项目信息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或委托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活动情况、执业成果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估价程序和估价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等进行专业评审。
(十二)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真实到岗情况、房地产估价档案规范管理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对信访投诉举报和涉及房地产估价行为负面清单(附件3)的进行重点检查。
(十三)凡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信息报送的,不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责令整改,并记入信用档案、予以通报。
五、强化行业自律作用
(十四)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市房地产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制定房地产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自觉履行公约,并组织会员开展互检互查,互相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2日起实施。
附件: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信息报送表
2.重点监管估价项目信息报送表
3.房地产估价行为负面清单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1日
附件3
房地产估价行为负面清单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估价师的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的;
二、超出备案许可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备案证书和注册证书;
四、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估价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五、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六、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七、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八、评估实地查勘调查人员中无签署估价报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九、估价报告没有承办该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字,或没有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十、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中被投诉举报经查实的;
十二、房地产估价机构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