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潭政发〔2019〕7号 2019-04-03
时 效 性:2024-04-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1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湘政发[2019]2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加强引导、监督、管理和服务,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发展,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民办教育办学体系,确保民办教育规模与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教育事业总规模相协调。义务教育阶段要始终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体,适度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捐资办学。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综合施策,优化环境。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行为。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评价体系,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引导民办学校诚信规范办学。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3.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把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学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4.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全面提高育人水平。
三、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5.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6.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在其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明确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学校资产财务清算等事项无法按时完成分类登记手续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8月31日。
7.保障民办学校出资者权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可以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补偿奖励总额占学校依法清偿后剩余财产总额的比例不高于出资者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占学校办学总投入的比例。补偿奖励资金从学校货币资金中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可以通过依法转让学校资产支付。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的,对出资者不予补偿或奖励。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8.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府不得限制。
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设立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同时,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10.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1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出资人将用于办学的土地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只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因学校名称变更办理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证书的工本费。
12.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13.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14.规范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应设立监事(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15.规范资产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应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贴、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向社会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非营利民办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接受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16.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或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随意改变办学地点、扩大招生范围;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提前招生。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实行备案管理,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严格实行招生计划报备核准制。民办中小学应在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内,根据本校办学条件与当地实际,将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免试规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测试,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变相组织招生考试。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按当年的招生文件规定进行招生。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和办学地址都应在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17.规范教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开设的拓展性课程和选修性课程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规范编班行为、规范教学用书管理,不得乱补课、乱办班;民办中职学校须选用国家规定的中职教材,不得使用普通高中教材;严格按政策要求设置专业、开展校企合作、组织实习实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安排放假,不得提前或推迟,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18.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通过网络、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学生及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价格部门审批后执行。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保教费(学前教育)、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包括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不得营利。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幼儿园可按学期或月收取,不得预收费和跨年一次性收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
19.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校舍建筑、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环保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20.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要制定财务审计、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在校学生安置方案。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办学的,要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终止办学的各项工作,民办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于终止前六个月报审批机关批准,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有序退出。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1.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义务教育阶段要始终落实非营利性的办学要求。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防止和纠正“非零起点教学”“提前教学”“超纲教学”、举行等级考试及竞赛。要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2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要加强教学研究活动,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支教的管理制度,指导民办中小学校健全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3.强化部门协调机制。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湘潭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参加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24.改进政府管理方式。要积极转变职能,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减少事前审批,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25.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定期组织开展民办学校财务风险审计,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民办学校按照统一标准公开办学条件、招生、就业、收费、财务管理等办学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26.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