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民间放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规〔2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规范民间放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民间放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科学、有序管理民间放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五台县、繁峙县(以下简称“一区两县”)区域内民间放生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民间放生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动物放生至野外,对当地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民间放生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保护优先、堵疏结合、长效常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承担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民间放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具体包括:统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民间放生管理政策措施和工作规划;统筹协调各单位、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及五台县、繁峙县的民间放生管控工作,整合执法、宣传、监测等资源,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调度工作进展,督导落实生态环境评估、违法处置、舆情应对等重点任务,协调解决放生管理中的各类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第六条 相关单位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辖区内民间放生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监督捕回违法违规放生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及时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消除危害;建强用好野生动物救护场所,及时收容违规放生的陆生野生动物。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辖区内民间放生水生动物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主管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一区两县”放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组织开展特种畜禽养殖场所专项排查整治;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科学研判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公安部门:依法查办违法放生案件,依法处理各类阻碍执法行为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各类宣传资源,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微信、微博以及直播平台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网络专题宣传、举办普法讲座等方式,宣传普及法律条例,结合案例强化警示,引导公众正确树立爱护动物、保护生态的意识;指导开展科学放生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宗教部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深化佛教商业化问题治理整顿;加强宗教界思想政治引领,将抵制违法放生行为作为宗教界人士重点培训内容,引导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正信正行、慈悲护生。
文旅部门:在景区入口设置提示,强化工作人员现场劝导;结合旅游活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科学放生宣传。
水利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制定五台山景区及周边的生态敏感区、重要栖息地保护规划及水土保持措施;采取措施防治因放生引起的水体污染。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查处非法运输动物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强化源头管控,重点对人工饲养特种畜禽养殖场所开展专项排查,集中整治非法交易市场;完善举报奖励机制,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五台县、繁峙县:落实属地责任,将“一区两县”划定为从严管控放生区,对易发生放生行为的区域实行专人负责、重点看护;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宣传教育、巡查监管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各项民间放生管理任务。
第七条 民间放生行为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放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可共同派员监督并维持放生现场秩序。
第九条 对违法违规放生的动物,当事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捕回或其他补救措施,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统一进行收容安置,对已死亡的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均可向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在接到放生动物的举报后,需迅速判断案件管辖归属。对于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则应明确告知举报人有管辖权的单位,或依据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将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确保举报线索得到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放生的行为及时制止,避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查处违法违规放生案件过程中,为相关部门提供关键线索和重要证据,助力案件顺利侦破的组织和个人,可视情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情况经核实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举报人存在恶意举报行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构建全方位生态监测体系。生态环境部门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环境质量等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并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评估,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实施生态修复工程。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五台山景区及周边的生态敏感区、重要栖息地保护,制定保护规划,依法限制开发建设活动。对于受损栖息地,制定科学修复方案,通过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污染治理等措施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恢复生态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六条 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严格执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机制,建立动物调查档案,落实分类分级保护措施,防止对濒危物种栖息地的干扰和破坏。加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开展风险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调整优化野外监测站点布局,在重点区域增设监控系统和监测设备,利用无人机、红外相机监测等技术,实现对野生动物种群动态、栖息地变化的全天候监测。组建联合巡查队伍,强化重点区域和时段管控,形成对违法放生及相关活动协同处置合力。
第十七条 落实属地环保责任。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五台县、繁峙县应强化生态保护主体责任,结合本地生态特点,细化落实上级生态保护规划,明确生态功能区管控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利用多种渠道开展生态保护宣传活动,建立完善奖励制度,鼓励居民参与生态监督,营造全民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对开办动物规模养殖进行非法放生的、对违规运输放生动物入县境的、对以营利为目的售卖活体动物用于违法违规放生的、对实行违法放生行为的人员或团体,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忻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