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财建〔2016〕2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现行有效的、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3-13》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园区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城投集团:
为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安徽省财政厅、住建厅印发的《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51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
宿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安徽省财政厅、住建厅印发的《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51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地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数额,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各地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数进行分配。
第六条 年度终了后,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填报《____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房管局、财政局。
第七条 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组织对各地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数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第八条 各地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平衡本级预算。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棚改项目及资金分配情况及时公开。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房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一经核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应分配的专项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商市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