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教〔2022〕92号



各市、县(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22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3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补助资金。预算规模结合省级当年财力状况、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安排。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
(二)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和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设定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及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市县项目规划、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等相关资料,会同省财政厅研究补助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审定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额度和绩效目标,下达资金预算到相关市县,会同省教育厅加强对各市县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采取项目申报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并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申报。根据当年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方向,每年5月底前由省教育厅向各市教育局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7月底前组织完成项目申报、审核;市、县教育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上报项目规划,并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因素分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采取以下因素和系数进行分配测算。其中:
基础因素:主要包括特殊教育学生数、专任教师数等因素。
相关数据由省教育厅提供。
特殊教育生均投入系数。主要考虑各市县生均一般公共预算特殊教育支出占全省平均生均支出水平的比重。相关数据根据财政决算数据和省教育厅提供的基础数据获得。
绩效调节系数: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
计算公式为:
某县补助资金:(该县基础因素/Σ全省基础因素×权重)×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资金总额x特殊教育生均投入系数×绩效调节系数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及系数等。
(三)预算下达。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于9月底前研究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中除反映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支持项目、支持金额及绩效目标,并提前下达补助资金到相关市县。
第七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金、规范和高效。
第八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学校的人员及日常公用等基本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足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告上年度工作实绩总结,包括上年度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上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对策及当年工作计划等。工作实绩将作为绩效调节系数核定的因素之一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除涉密信息外,补助资金需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2-09-15 有效范围: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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