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来汕工作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通知【到期失效】
汕人社〔2018〕1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来汕工作外国人管理工作,优化汕头集聚国际人才的良好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用人单位承诺以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或4倍薪酬聘用外籍人员,申请延期或聘用下一批外籍人员(间隔3个月以上),需提供延期外籍人员或上一批聘用外籍人员对应的薪酬完税证明,对未能提供薪酬证明或薪酬证明未达到承诺倍数的用人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作如下处理:
(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降级许可。用人单位承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薪酬聘用外籍人员但提供4倍不足6倍薪酬完税证明的,该单位聘用的外籍人员从A类降为B类;承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或4倍薪酬聘用外籍人员但提供4倍以下薪酬完税证明或未能提供的,聘用外籍人员降为C类且只予延期1次。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并给予惩戒。用人单位的不良信用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从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之日起3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承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申请条件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
用人单位、外籍人员的其他失信行为,参照执行。列入黑名单期间继续有失信行为的,从记录新的失信行为之日起,重新给予为期3年的失信惩戒。
二、完善聘用年龄管理机制。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聘用年龄管理规定如下:
(一)最高聘用年龄分类管理。对符合A类外国高端人才聘用年龄不作具体限制;对符合B类外国专业人才聘用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65周岁;C类外国人员聘用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给予延期1年的过渡政策。对本通知印发之前持有效《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的超过65周岁的B类人员和超过60周岁的C类人员,如用人单位确有需要的,给予此类人员持有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满延期1年的过渡政策,即给予原证到期换发1年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便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过渡期满之日起,不再受理不符合本通知聘用年龄规定的B、C类人员的许可申请。
三、建立延期提前申请机制。《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期的,用人单位可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最迟应提前30日申请,逾期将无法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办理延期手续,需按照重新申请工作许可证的程序办理。
四、本通知所称的“日”为自然日。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7日
关于加强来汕工作外国人管理工作的解读
2017年3月国家外专局、人社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全面实施“两证合一”。2016年3月,我市作为广东省五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启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改革工作,在经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过程中,我市不断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但在近2年来的工作实践中也陆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信用管理、外国人最高聘用年龄等制度进行完善和细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说明
外专发〔2017〕40号文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来华工作外国人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以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的条件进行申请,外国专业人才(B类)可以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条件进行申请,申请材料为聘用合用约定的薪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人的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4倍以上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必须依法缴纳个税,因此在工作许可延期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薪酬完税证明作为佐证材料,对未能提供的用人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对“红名单”用人单位的描述为“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因此对用人单位失信黑名单的惩戒期限对应定为三年,对未能达到原来分类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实行降级许可。
二、完善聘用年龄管理机制的说明
外专发〔2017〕36号文件规定:“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现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周岁,我国男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 周岁,因此,在办理许可延期时有必要明确不同类别外籍人员的最高聘用年龄。所以,我们对A类外国高端人才延期年龄不作具体限制,对符合B类外国专业人才延期年龄规定不超过65周岁、C类其他外国人员延期年龄规定不超过60周岁。
三、建立延期提前申请机制
根据2017年12月11日国家外专局发布《关于延期的通知》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自2018年2月28日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业务须在许可到期30日之前提交申请,过期将不能提交,需按照重新申请办理。因此,为避免申请人逾期申请,在本次加强来汕工作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入该规定。
特此说明。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