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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7〕18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预〔2016〕1803号),市财政局制定了《滁州市市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9日  


滁州市市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坚持明确责任,各部门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三)坚持促进改革,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政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坚持协同推进,按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部门联动,规范市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三)坚持方便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在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预决算公开内部职能分工,落实预决算公开工作牵头机构、配合机构,健全预决算公开工作岗责体系,推进预决算有序公开。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八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市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按市财政局要求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四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为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一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公开的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各部门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术语进行解释。

本条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展,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第五章  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预决算。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立预决算公开栏目,规范化、标准化公开预决算,方便公众快捷获取信息。

第十七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已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专栏),将部门预决算在专栏上集中公开,对统一在平台公开的部门预决算编制了目录,并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各部门应按对应目录、分类、分级公开部门预决算,以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七章 预决算公开舆情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对部门预决算公开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对部门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注的情况,主动回应关切,及时解疑释惑。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夯实预决算管理基础,改进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决算管理,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为公开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规范预决算公开格式,统一预决算公开口径,保障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序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监督整改,并对整改不力的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将移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市财政局解释。市直各部门、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来源:滁州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23-09-14 有效范围: 安徽 滁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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