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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有效期1年】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市规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20日



附件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为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消防、安全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5-2018、《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有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时间有明确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托幼园所的活动室、寝室、室外活动场地,中小学教室,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病房楼等。

 

第二章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第五条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

第六条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计算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间距计算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详见图1-5,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详见图6)。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图片31



第七条  (一)关于建筑高度:

平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计算,屋脊高度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计算,建筑高度取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的平均值。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以上建筑的屋顶设备用房(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1/4时,不计入建筑高度。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二)关于建筑相对高度:

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非生活居住性质层数相应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属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第八条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遮挡建筑的正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一)南侧遮挡建筑建筑高度<24米的,正向间距应≥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15米;

(二)南侧遮挡建筑建筑高度≥24米、<36米的,正向间距应≥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且≥30米;

(三)南侧遮挡建筑建筑高度≥36米、<100米的,正向间距应≥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且≥36米;

(四)南侧遮挡建筑建筑高度≥100米的,建筑间距≥70米;

(五)被遮挡建筑在正对范围内与南侧遮挡建筑平面有错位,遮挡面的宽度≤6米时,建筑间距≥上述建筑间距的0.7倍。

第九条  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24米的,正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相对高度的0.8倍,且≥12米;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24米、<50米的,正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相对高度的0.5倍,且≥20米;

(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50米、<100米的,正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相对高度的0.3倍,且≥25米;

(四)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100米的,正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相对高度的0.2倍,且≥30米。

第十条  南北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较高建筑建筑高度<24米的,正向间距≥较高建筑相对高度的0.6倍,且≥10米;

(二)较高建筑建筑高度≥24米、<50米的,正向间距≥较高建筑相对高度的0.4倍,且≥15米;

(三)较高建筑建筑高度≥50米的,正向间距≥较高建筑相对高度的0.25倍,且≥20米。

第十一条  位于同一地块且同步实施的工业厂房、物流仓储、市政设施、商服类建筑,当建筑高度<24米时,不适用第十条规定,正向间距按相关规定执行。位于同一地块且同步实施的其它建筑,在符合日照、消防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论证后,与各类建筑间的正向间距可适当减小。

在满足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对危旧住房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其内部建筑间距、建筑退距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控制。

第十二条  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建筑消防安全及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下列规定,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一)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南侧、北侧用地红线的距离:

①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24米的,建筑退用地红线≥该建筑高度的0.75倍,且≥7.5米;

②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24米、<36米的,建筑退用地红线≥该建筑高度的0.5倍,且≥15米;

③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36米、<100米的,建筑退用地红线≥该建筑高度的0.35倍,且≥18米;

④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100米的,建筑退用地红线≥35米。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南侧、北侧用地红线的距离:

①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24米的,建筑退用地红线≥该建筑高度的0.4倍,且≥6米;

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24米、<50米的,建筑退用地红线≥该建筑高度的0.25倍,且≥10米;

③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50米的,建筑退用地红线≥该建筑高度的0.15倍,且≥12.5米。

(三)建筑后退东侧、西侧用地红线的距离:

多层建筑侧向≥4米,高层建筑侧向≥6.5米。

(四)当地块与东西向现状河道、绿地及东西向现状城市道路相邻时,建筑退用地红线在符合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计至现状河道、绿地及现状道路的中心线。

(五)地下建筑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按上述要求退距退线确有困难的,在保障既有建筑消防、抗震、结构安全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评审,其退距退线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3米。

(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超出用地红线。在满足消防、安全、交通视线等要求的前提下,地下车库出入口、电动自行车棚、挡土墙、可移动岗亭等退线距离(包含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传达室、警卫室(门卫)、大门等小型单层建筑,退用地红线不少于5米;围墙退用地红线不少于0.5米(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地块毗邻建设时可以共用围墙,不退让用地红线。

 

第三章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套新建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指卧室或起居室,下同)获得日照,且获得日照时数不应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应有二个及以上居住空间获得日照,且获得日照时数不应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每套住宅卧室、起居室、厨房均应有直接采光。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原日照时间满足南向房间大寒日累计不小于2小时的(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日照时间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该日照时间或国家规范要求;原有日照标准不满足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日照时数不应低于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累计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应保证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累计不少于3小时。

(三)中小学的普通教室日照时数不应低于冬至日满窗日照累计2小时。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四)老年人照料设施居室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累计2小时。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累计2小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①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累计2小时;

②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累计2小时。

(五)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六)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累计1小时。

第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日照分析:

(一)项目规划范围内有生活居住类建筑的;

(二)项目可能对其周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项,且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位置、高度、外轮廓等发生改变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范围:

(一)违法建筑、临时建筑

(二)擅自将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使用的建筑

(三)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附属用房(指配套用房,如小区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食堂、物业管理用房、配电室等非居住功能空间)。

第十七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申请建设项目周边地块已批复详细规划的,按批复的详细规划进行分析;申请建设项目周边地块未批复详细规划的,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第十八条  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复核应当使用国家相关部委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定、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重新提报日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技术复核。

第二十一条  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存在异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作出解释说明,并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拟建建筑造成周边少量原有住宅不满足上述日照标准情形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相关书面材料纳入日照分析报告。已通过规划审批,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按原批准方案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日照分析成果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日照分析单位及复核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测绘单位对测绘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日照分析存在问题产生损害后果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日照分析单位、测绘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新建建筑与现状住宅建筑、已批住宅建筑的间距,仍按2015年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执行。高品质住宅政策中有间距和日照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关于明确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发〔2009〕77号)、2015年《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泰安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附件

 

泰安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1  总则

1.1  为落实《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申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查,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应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  日照分析依据的主要规范和标准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2)《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

(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

(7)《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8)《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9)《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3  日照分析软件及基础分析参数

分析软件

国家相关部委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技术参数

日照基准年

2001年

计算标准日

大寒

冬至

计算起止时间

(太阳时)

8:00-16:00

9:00-15:00

计算点经纬度

泰安,北纬36°11′,东经117°08′

最小连续日照时间

≥5分钟

计算间隔时间

≤1分钟

采样点间距

窗户宜取0.3∽0.6米;建筑宜取0.6∽1.0米;场地宜取1.0∽5.0米

计算起点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建模基准

采用统一平面和高程基准

4  分析范围的确定

4.1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确定: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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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方向各80米、南向10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分析范围。(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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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在上述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审批、待建、在建的各类建筑,须参与日照分析;详细规划已审批或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应按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方案模拟参与日照分析;规划未审批的地块,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  分析方式的确定

5.1  详细规划阶段

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

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6  各类建筑层高计算要求

详细规划计算高度时,普通住宅按每层不小于3米、高品质住宅按不小于3.1米计算,商务办公类按每层3.6米计算,商业类按每层4.5米计算,工业及仓储类按每层5米计算,其他类别建筑按每层4米计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设计方案高度计算。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7.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

7.2  应保证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

8  日照分析资料要求

8.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8.2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1)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现势地形图等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2)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图、竖向定位图,申报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0及高程和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高度、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4)现状住宅需要统计套数的,还应提供房屋分户平面图。

8.3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8.3.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8.3.2  已批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8.3.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8.4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9  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9.1  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9.1.1  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起点;转角直角窗和转角弧形窗,以窗洞口为计算起点。(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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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凸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应以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正投影在阳台外侧的两个端点为计算起点,凹阳台应以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正投影在墙面连线外侧的两个端点为计算起点。(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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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位于凹口(含拼接后凹口)内墙上的窗户应以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正投影在凹口外墙连线的两个端点为计算起点。(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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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窗户,应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米的窗户,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米宽度计算。

9.1.5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9.2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9.2.1  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

9.2.2  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的遮挡影响须纳入计算。

9.2.3  参与日照分析的各个建筑之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9.3  计算的误差要求

9.3.1  日照计算软件的计算误差允许偏差为±3分钟。

9.3.2  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10  日照分析报告

10.1  日照分析报告内容

(1)报告名称、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2)资料来源、项目概况等基本属性;

(3)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

(4)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名称、版本及评估认证等材料;

(5)日照计算的各项参数;

(6)日照计算范围: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和地形等;

(7)日照分析结论:

①需做多点沿线或平面区域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或平面区域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②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住宅套数,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户编号和位置;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所在的住宅及其数量,并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住宅编号和位置;

③可以用图示、表格及文字等方式表达。

10.2  附图

(1)日照分析范围图(1:500或1:1000);

(2)多点沿线或平面区域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3)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4)窗户日照分析表。

11  术语

11.1  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建筑

11.1.1  现状建筑: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或已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物。

11.1.2  已批建筑:已审批规划方案的未建、在建及未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物。

11.1.3  申报建筑:建设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11.1.4  在批建筑:需与申报规划方案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规划方案的建筑

11.2  多点沿线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外轮廓线上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11.3  平面区域分析:分析被遮挡区域内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11.4  窗户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需做日照分析的窗户的日照时间。

11.5  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高度自室外地坪算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无女儿墙的建筑算至屋面檐口顶点;坡屋顶建筑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自室外地坪算至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 11.6  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规定。

12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期:2025-05-20 有效范围: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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