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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江西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江西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5〕15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商务厅《江西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省商务厅

  第一条 为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和《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贸易政策,是指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

  (一)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对本省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

  (二)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或拟定的贸易政策涉及的合规问题。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接收商务部转来的世贸组织成员对本省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统一登记编号,并组织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省商务厅在接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后,转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收到转来的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三)省商务厅在收到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相关基础材料后,提交商务部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省商务厅在收到商务部送交的合规性书面意见后,转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七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省商务厅在接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后,转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转来的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三)省商务厅在收到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相关基础材料后,提交商务部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省商务厅在收到商务部送交的合规性书面意见后,转告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省商务厅。

  第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就拟定的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向省商务厅征求意见的,省商务厅可要求征求意见方提交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材料,并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政府各部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在征求省商务厅提出合规性意见后,如该贸易政策草案进行了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该贸易政策出台前应再次征求省商务厅的合规性意见。

  第十一条 贸易政策发布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贸易政策文本抄送省商务厅,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如有贸易政策文本的英文译本,应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程序,自行组织开展,并将具体负责机构和落实措施报省商务厅备案。如认为有必要,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书面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可根据需要建立合规工作专家支持体系。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建立本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联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联系、业务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

  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

  9.出口税

  10.出口退税

  11.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13.国营贸易

  14.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15.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

  16.税收优惠政策

  17.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19.价格管制

  20.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23.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24.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25.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4-12 有效范围: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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