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5〕34号
沿海各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现代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现代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现代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设立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现代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现代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福建省沿海各设区市(除厦门外)、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海洋与渔业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壮大海洋新兴产业,培育海洋未来产业、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执行期限】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三年,从2026年到2028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责】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三)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四)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六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二)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分解下达省级专项资金;
(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三)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市县业务部门管理职责】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负责建立本地区项目库,组织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配合验收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第九条【使用单位职责】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
(二)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海洋新兴产业。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信息业、海洋能、海水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
(二)海洋未来产业。主要用于培育深海产业、海洋数字产业、海洋碳汇、低空经济在海洋领域的应用等海洋未来产业。
(三)海洋文旅产业。主要用于支持海洋文化和海洋旅游资源开发利用。
(四)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用于支持能够为涉海企业提供技术中试、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信息资源、产供销服务等的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海洋与渔业事项。
第十一条【禁止范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分配方法】专项资金均对下转移支付,采用项目法方式分配。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批次下达各设区市(含平潭),在省级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补助资金的50%。在项目验收后,省级下达50%补助资金。市级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应于一个月内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依托省海洋与渔业局强企惠渔资金项目管理平台,按照“申报入库-审核储备-优选立项-下达实施-总结验收”的流程,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申报入库。项目申报主体按申报指南开展申报。县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审查后,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纳入项目申报库。
(二)审核储备。市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重点审核建设内容可行性,建设性质的符合性、投资概算合理性等,推选进入项目储备库,并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排序上报省级。
(三)优选立项。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实,公示后,择优开展项目立项,推送到项目优选库,确定项目补助对象。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四)项目实施。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批复内容与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省、市、县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五)总结验收。省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现场验收应包括实地核实、听取汇报和质询评议三种方式。验收材料应具备验收意见,工作总结,建设用款单位账簿、报表和原始凭证,项目申报、批复自查自验等资料。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管理】各级海洋渔业、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验收以及确需调整的项目,市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清算,按比例扣除符合批复的建设支出应补助部分后,其余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收回。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省级第一批补助资金下达后,半年内未启动实施项目建设的,将按原渠道收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五条【预算绩效】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六条【绩效自评】市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要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将年度评价报告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
第十七条【绩效监控】在预算执行中,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八条【绩效应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要求。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在部门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等情况。市、县(区)财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部门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转致条款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转致条款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效力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