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并政办发〔2019〕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并政发〔2022〕12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认定与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和《 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 晋政办发〔2018〕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系指以农业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技、乡村旅游及电子商务等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增收,在规模和带贫减贫能力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与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认定与取消相结合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扶贫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资信良好;

(二)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质量管理标准,扶贫项目符合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规划;

(三)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与贫困户签订长期稳定(2年以上)的带贫减贫合同或结对帮扶协议书等形式;

(四)辐射带动农户120户以上,其中贫困户占60%以上。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与贫困村或贫困户共享。

第五条申报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从事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休闲农业;

(三)辐射带动贫困户20户以上或贫困户占社员比例60%以上且能增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主要扶贫开发业务所在行政区域范围的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填写申报表,并附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信用等级证明(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等资料。引导进入“千企帮千村”台账管理系统的企业参与认定。

第七条审核。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认定条件,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结果上报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

第八条审定。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认定工作坚持成熟一批、认定一批原则。审定结果在市级媒体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印发太原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文件。

第九条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市、县规定的扶持政策,具体时限以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十条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评估机制。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底向扶贫开发业务所在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带贫减贫有关情况。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并上报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台账。市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根据运行监测评价结果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取消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改名称需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报市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第十三条申报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资格,收回牌、证,追回扶持资金;尚未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06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太原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认定管理工作,现将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 起草依据及过程

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2017年12月23日,国务院扶贫办下发了《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依据此文件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我办结合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按照省政府《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起草了《太原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初稿形成后,我办征求了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的意见建议,根据各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起草背景及作用

发展产业是实现脱贫的根本之策,是确保贫困地区持续发展的根本路径,而培育发展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产业扶贫带动脱贫增收、巩固脱贫成效的关键举措和有效方法。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资金、资源、技术、经营等诸多优势,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有利于整合扶贫政策资源、扩大产业发展优势、提升扶贫资金效益,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优化调整,有效防范贫困户“单打独斗”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强贫困群众的“造血”功能。

我市阳曲县2017年、娄烦县2018年先后退出摘帽,总体上告别了绝对贫困,进入脱贫成效巩固提升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衔接的新阶段。为确保扶贫产业科学规范运营、脱贫成效稳妥巩固提升,坚实走好带动群众就业、促进群众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产业路径,扎实筑牢“两不愁三保障”最有力最可靠的产业支撑,进一步健全完善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应当高度重视并加强规范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管理工作。《太原市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成为我市践行精准方略、深化产业扶贫的具体实践,对培育贫困地区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进一步夯实稳定脱贫基础、提升脱贫质量成色。

三、《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共分五章,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制定办法依据,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及认定管理的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 认定条件。分别制定了申报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和条件,在法人资格、组织机构、运行管理、固定资产、带贫能力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规定了市扶贫主管部门的认定程序,由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扶贫主管部门评审的申报程序。并明确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市、县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规定了对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及管理台账。由县级扶贫主管部门进行运行监测评价,市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根据评价结果实施认定与取消相结合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五章 附则。要求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管理办法。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4-26 有效范围: 山西 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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