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忻政办函〔202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落细落实,加快我市公平竞争审查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我审查范围与流程 

  (一)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起草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其中具体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 

  (二)审查流程 

  1.拟由单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审查结论(见附件1)。 

  2.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后,形成最终审查结论。 

  二、会同审查范围与流程 

  (一)会同审查范围 

  1.属于会同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 

  (1)起草单位起草的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包括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出台或者转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的以及与党委联合发文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等政策措施。 

  (2)起草单位起草的拟提请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包括修订草案)等政策措施。 

  2.不属于会同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 

  (1)由起草单位起草,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拟以起草单位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2)由起草单位起草,拟由同级人民政府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及备忘录等。 

  (二)会同审查流程 

  1.开展初审:起草单位在政策措施起草阶段开展初审(一般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后进行),评估对公平竞争的影响,形成初审意见(见附件2)。 

  2.提交材料:起草单位将政策措施会同审查所需全部材料报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请会同审查。 

  3.审查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会审申请后,审查送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送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通知起草单位补正,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会审时限。 

  4.出具会审意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结合起草单位送审材料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格式范本)。会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中存在疑问可以与起草单位沟通,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答复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政策措施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方意见;特别疑难的,可以书面征求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会审时限。 

  (三)会同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起草单位应当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送政策措施草案前,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1.送审函:起草单位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会审的函(见附件3)。 

  2.政策措施草案:应是已经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的版本。 

  3.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和上级政策文件等; 

  (2)制定政策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政策措施预期效果; 

  (3)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过程、对市场竞争影响评估情况; 

  (4)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包括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签到表、会议纪要、网页截图、调查问卷、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等。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提出影响公平竞争意见的,需具体说明提出意见的单位、个人以及认为政策措施中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及理由。 

  4.政策措施初审意见:应当对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逐项审查政策措施中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具体内容,并分析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情况。适用《条例》第十二条例外规定的,应当详细说明适用的具体情形、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理由,以及政策措施的合理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四)其他事项 

  1.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政策措施尚未按照《条例》要求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要求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未及时补正的,予以退回。 

  2.重要政策措施经市场监管部门会审后,起草单位又对其内容进行较大幅度修改且会影响审查结论的,需重新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会审。 

  3.起草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政策措施(送审稿)时,应当附公平竞争审查表及会审意见。 

  三、抽查实施与结果处理 

  (一)实施部门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抽查范围 

  市市场监管部门对1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市直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抽查评估。 

  县市场监管部门对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县直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抽查评估。 

  抽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以线上抽查为主的方式。 

  (三)结果处理 

  1.市场监管部门经复核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书面提醒敦促有关起草单位做好整改落实。 

  2.起草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期报市场监管部门。 

  3.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抽查情况,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四、举报处理与核查 

  (一)适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就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举报处理。 

  (二)举报途径 

  市场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方便举报人提交举报材料,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三)核查处理 

  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核查结论。经核查,认为政策措施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结束核查并告知举报人;认为政策措施存在未履行或未规范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违反审查标准等问题的,督促有关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标准。起草单位要严格对照《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做好增量审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对于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做好存量清理工作,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二)压实审查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会审、抽查、举报处理等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公文审核流程,做好本部门、本领域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鼓励支持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样表) 

      2.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参考模板) 

     3.关于提请对《XXXXXX(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模板)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11-18 有效范围: 山西 忻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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