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要求,我市自2025年10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
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缩小收入差距、共建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贯彻执行好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就业吸引力,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到位。
二、积极宣传最低工资有关政策规定
我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10元和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和20元。其中: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结合我市实际,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
三、加强最低工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特别要加强对各类服务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济宁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