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优化阜阳市住宅小区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有效期2年】

关于优化阜阳市住宅小区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
阜自然资源和规划〔2025〕1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2024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提升住宅开发品质,打造好房子,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多元化产品的需求,做好“因城施策”工作,结合市场调查和我市实际情况,对架空层规定等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化架空层规定

(一)住宅建筑架空层设置面积比例不做强制要求。

(二)住宅建筑架空层层高不宜小于3.6米;住宅建筑首层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各类管井宜整层架空,架空面积不宜小于70%。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架空面积的40%可利用门窗、玻璃封闭,但需依据架空主题明确使用功能(如书屋、儿童游戏、邻里互动等用途,不可用于商业经营)。符合上述标准的住宅建筑架空空间不计容积率。

二、优化连廊计容规则

新建住宅小区内连接公共区域且两侧开敞的一层风雨连廊、景观亭廊,视为景观构筑物,可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不计建筑基底。

三、优化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符合《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等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中按1/2计算容积率的阳台,为提升城市景观风貌、提高居住品质等需要封闭的,其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四、优化立体停车楼指标计算规则

(一)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独立设置立体停车楼的小区,其绿地率计算为绿地面积与扣除停车楼基底以外的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停车楼的建筑基底面积不计建筑密度(详见附件)。

(三)停车楼内可同步设置住宅小区配套的开闭所、配电房、公厕、垃圾收集房等市政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四)停车楼设置相关市政设施时,应符合规范要求,做好防火分隔、防水、防涝等措施。

五、优化子母停车位指标计算规则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机动车车位中,允许设置一定比例的子母停车位,子母停车位均应按标准车位尺寸设置,一个子母车位按1.5个标准车位折算;其总量不得超过标准车位总量的5%。

子母停车位应整体销售和登记产权,不得分割。

六、允许设置室外专用庭院

新建住宅小区在满足绿地率、道路通行等规划要求前提下,低多层住宅建筑允许设置室外专用庭院(含下沉庭院)。室外专用庭院(含下沉庭院)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公共绿化面积和绿地率、不纳入不动产登记。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室外专用庭院同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其尺寸、界线及立面效果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二)室外专用庭院可统一设置起到景观、遮挡作用的通透性围墙,高度不大于1.6米。

(三)室外专用庭院须设置安全遮挡设施,防止高空坠物,可设置统一尺度的顶棚,顶棚与庭院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四)室外专用庭院可不纳入物业服务收费,严禁在庭院内进行私搭乱建,相关要求在物业管理规约内予以明确。

(五)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建设、销售,并及时、准确地向购房者及物业管理单位说明关于室外专用庭院用途,严禁误导性宣传。房屋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室外专用庭院的用途、购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维护义务;购房业主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须同时签订不私自改变用途和安全使用庭院的承诺书。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文件适用于阜阳市中心城区范围。相关规划要求应纳入今后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中。已审批的项目仍按原要求执行。

(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独立停车楼示意图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阜阳市城市管理局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8日

来源: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官网 日期:2025-06-18 有效范围: 安徽 阜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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