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的公告
2026年第1号
为落实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我市范围内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经我市市级或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依本公告的规定申请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公告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合肥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同类组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关。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送相关资料。
(二)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应于6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的,不再补认定相关年度免税资格。
当年9月30日前新设立或登记的单位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可延至当年10月15日前提交申请材料。10月1日后新设立或登记的单位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申请自成立年度起的免税资格。逾期未申请的,不再补认定相关年度免税资格。
(三)申请材料。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式样见附件1)
2.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2)
3.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正反面)、年检合格章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体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余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严格按要求详细说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活动。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6.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相关数据应与审计报告数据一致)。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并按要求赋码。
8.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9.申请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本单位承担。(式样见附件3)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第(1)项至第(4)项、第(9)项规定的材料及第(5)项、第(6)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7)项、第(8)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材料需严格按前述要求顺序装订成册。
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受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因申报材料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在通知补正期限内按要求补正,造成未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一律不再补充认定。
三、审核认定
(一)经地级市或市辖区、开发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7月底前上报市税务局;新设立或登记的单位延迟申请的,10月底前上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税务局共同认定。
(二)经县(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由所在县(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税务部门共同认定。
(三)经审核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地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于12月底之前联合发文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及享受年限,并将审核认定名单在相关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有效期限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按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办理。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其他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按照《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1号)和《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时间的公告》(2020年1号)的规定逐级呈报省税务局,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
合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6年6月8日
附件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doc
附件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报告.doc
附件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