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进一步加大赣江航运业发展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2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赣州市进一步加大赣江航运业发展扶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6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进一步加大赣江航运业发展扶持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赣江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大发展扶持力度,根据《江西省促进航运业发展扶持方案(2025年修订)》有关精神,并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
依法登记经营、信用状况良好、履行统计义务,在我市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一)根据“谁组织谁受益”原则,组织本地货物通过公路运输至赣州港五云码头,且货物目的港在南昌、九江或省外合法经营资质码头进行装卸作业的货源企业。
(二)组织货物从南昌港、九江港或省外港口直航至赣州港五云码头,且货物始发港在合法经营资质码头进行装卸作业的合约货代企业。
(三)稳定开行吉安港往返赣州港的集装箱水路运输业务(以下简称短途集装箱航线),且在合法经营资质码头进行装卸作业的航运企业。
(四)根据《江西省促进航运业发展扶持方案(2025年修订)》,经营船舶开展省外港口往返赣州港五云码头的水路运输业务(以下简称省外直航赣州港航线),且在合法经营资质码头进行装卸作业的航运企业。
(五)符合《江西省促进航运业发展扶持方案(2025年修订)》集装箱航线奖补条件的市内港口企业。
二、扶持举措
(一)支持本地货源出港。对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货源企业组织货物经赣州港五云码头装卸作业运出,且货运船舶从五云码头直航至南昌港、九江港或省外港口合法经营资质码头装卸作业的,按照五云码头装卸作业量干散件杂货13元/吨、集装箱360元/重标箱标准给予货源企业奖补。每航次载货量不低于500吨或16重标箱(粮油类、柑橘类等绿色农产品出港按照每航次实际装卸作业量给予货源企业奖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组货进港。对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货代企业组织货物通过赣州港五云码头装卸作业运入,且货运船舶从南昌港、九江港或省外港口直航至五云码头的,每航次按照4000元标准给予合约货代企业奖补。每航次载货量不低于500吨或16重标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短途集装箱航线发展。扶持具有资质的航运企业稳定开行短途集装箱航线,且在合法经营资质码头进行装卸作业的,每载货航次按照100元/重标箱标准给予航运企业奖补。该航线补助考核要求为:每月开行载货航次不少于4次,每月五云码头总吞吐量不低于100重标箱(4月至6月按实际载货航次及吞吐量奖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省外直航航线发展。根据《江西省促进航运业发展扶持方案(2025年修订)》,对具有营运资质的航运企业经营船舶开展省外直航赣州港航线业务,且在合法经营资质码头进行装卸作业的,干散件杂货每航次按照船舶实际载货量15元/吨、集装箱每航次按照300元/重标箱标准给予航运企业奖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港口集装箱装卸作业。根据《江西省促进航运业发展扶持方案(2025年修订)》,对符合政策要求且由我市受理审核的港口集装箱装卸作业业务,按照100元/重标箱标准给予市内港口企业奖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赣县区人民政府〕
三、补助资金来源
(一)货源出港补助、组货进港补助和短途集装箱航线补助。由市级资金负责,具体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赣江航运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年度兑现资金总量不超预算,如有超出,降低奖补标准执行。
(二)省外直航赣州港航线补助和港口集装箱装卸作业补助。由省级资金负责。补助实施时间为2026年。
四、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及管理
(一)补助资金不予支持情形。包括:1.同一申报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或同一企业申报同航次两项及以上补助的;2.未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纳税的经营者;3.有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偷税、欠缴税费、多次被行政处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4.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补助项目申报及审核。货源出港补助、组货进港补助和短途集装箱航线补助每半年申报一次,省外直航赣州港航线补助和港口集装箱装卸作业补助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于当年8月30日、次年1月30日前按照有关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航运企业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服务中心申请航线补助,外市企业向赣县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准确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县(市、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报送截止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审核,审核无误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汇总表、项目申请文本等资料加盖公章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申报材料复核,复核主要采取第三方审核、评审会等方式,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完成后将拟支持情况在市交通运输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补助项目审核拨付。对无异议且未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拟支持项目,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提出审核意见。资金分配建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使用开展财政重点绩效监控、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五)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项目日常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严禁采取虚报、谎报、冒领等手段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按照规定取消相关企业申请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水路货源调度。充分发挥水运成本优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利用座谈、走访等形式,每年定期组织货源企业与港口航运货代企业建立广泛紧密联系,着力解决重件、大件货物运输接驳瓶颈,有效引导适水货物向水运聚集。
(二)优化申报审核效率。各相关部门要优化审核流程,加强密切配合,落实申报审核相关时限要求,切实提高资金申报效率。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扶持措施年度评价时间段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根据实施情况可作调整或延续。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承担。
附件:赣州市赣江航运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