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科技规〔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
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完善科技金融融资体系,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按照“政银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同、银行市场化操作,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
第三条 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是指根据科技型企业科创属性设计,涵盖创新人才、研发投入、研发活动、知识产权、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品牌等创新要素,并给予不同权重赋值的评价体系。
第四条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为重要参考,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三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同时财政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明确的五类科技产业分类标准进行归类,将各类产业所属的法人企业划型为科技型企业,由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大脑”平台)归集入库。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定期会商制度,成员单位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定期会商,适时提请省委科技委专题研究推进。
(一)指导各市州研究制定落实举措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审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及计划;
(四)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评价工作机制;
(五)研究其他未尽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科技厅负责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需求计划,会同相关单位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根据省科技厅提供的科技型企业名单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表实时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所需数据;
(四)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根据职能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合作银行推荐意见,监测合作银行业务进展。
第八条 各市州职责:
(一)出资参与组建风险补偿资金池;
(二)确定市州运营管理机构;
(三)与省科技厅共同确定合作银行,支持和协调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理机构
第九条 运营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管理监督工作的机构。省级运营管理机构为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
第十条 省级运营管理机构职责:
(一)建立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收集汇总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数据,按照A、B、C、D、E共5档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并推送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
(二)推进科创供应链体系建设,依托“智慧大脑”平台建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评价、贷款和风险补偿等相关服务;
(三)受理风险补偿备案,并组织对市州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四)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五)受理企业政策咨询、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州运营管理机构职责:
(一)受理本地科技型企业贷款资料备案;
(二)受理、审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三)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报送补偿审批备案资料;
(四)按规定向合作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五)督促合作银行依法开展追偿工作;
(六)开展本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并报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
(七)配合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
第四章 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可本实施办法及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构建了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属信贷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有正常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渠道;
(二)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合作银行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二)合作银行应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加大对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三)合作银行按照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分层分类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贷款额度、利率差异化支持,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银行采取“基础利率+共赢利率”业务模式,按照“前低后高”方式执行浮动利率,其中基础利率结合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给予LPR减点优惠;
1.评价结果A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评价结果B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3.评价结果C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评价结果D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5.评价结果E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贷款发放后,应报送贷款数据;
(五)贷款发生风险后,应报送需补偿数据;
(六)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经连续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依然无法全部收回时,向市州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备案;
(七)风险补偿资金先行补偿后,应继续依法进行追偿,并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其依法尽责追偿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贷款企业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是指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的企业除外。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投资理财等;贷款到期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同步纳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畴,无还本续贷年限不超过原贷款年限。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应当按合同还本付息,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检查,向所属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及贷款银行报备重大事项变更情况。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信用,并主动披露风险。
第六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和各市州按1:1比例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企业信用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市州风险补偿资金参照省级方式安排。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80%,由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与市州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
第二十条 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日常运营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经费通过年度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单家银行在单个市州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累计不良率达到5%时,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应立即向该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8%时,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应对该银行新增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予以熔断。该银行持续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不良率降到5%以下,可恢复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其追偿所得在扣除银行承担风险比例后,按照省级、市州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退回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七章 相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汇集。各相关部门按照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的数据来源,实时提供评价所需数据至“智慧大脑”平台;
(二)企业赋分。省级运营管理机构通过“智慧大脑”平台,按照评价指标体系为科技型企业实时赋分;
(三)结果推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通过“智慧大脑”平台实时更新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并推送至各成员单位及合作银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贷款企业通过“智慧大脑”平台提交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批。合作银行为符合要求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运用信贷产品提供支持,放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大脑”平台反馈融资办结情况;
(三)资料审核。市州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各合作银行反馈的预授信、放款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资料核查,作为后续享受风险补偿、合作资格延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程序:
(一)银行催收。贷款本金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两级运营管理机构;
(二)补偿申请。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经连续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本金仍未全额收回的,可向属地运营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补偿备案;
(三)补偿审批。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对补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审核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报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四)补偿结算。市州风险补偿资金先行补偿,省级运营管理机构逐月对市州补偿情况进行调度监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季度与市州进行结算,省财政厅按年度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计清算;
(五)追偿。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应该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所得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六)核销。经尽责清收1年后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对该不良贷款作核销处理,核销情况报运营管理机构备案。省财政根据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省科技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增长率、企业首贷率、不良率、科技型企业客户增量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风险补偿资金到位率、运营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进行年度评价。
笫二十七条 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合作银行、贷款企业及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按规定备案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后续产生的风险补偿申请,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市科技创新局 市财政局 市委金融办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科〔2025〕36号
各有关单位:
《武汉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
武汉市财政局
中共武汉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
武汉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武汉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完善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依据《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为重要参考,向科技型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同时财政给予适当贴息支持。该评价体系根据科技型企业科创属性,涵盖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7个维度的创新要素,并给予不同权重赋值。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明确的五类科技产业分类标准进行归类,将各类产业所属的法人企业划型为科技型企业,由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大脑”平台)归集入库。
第二章 贷款要素
第四条 贷款企业。本实施细则贷款企业为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的企业除外。
第五条 贷款额度。合作银行按照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放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价结果授信额度。
评价结果为A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评价结果为B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评价结果为C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评价结果为D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评价结果为E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方式。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
第七条 贷款利息。鼓励合作银行采取“基础利率+共赢利率”业务模式,按照“前低后高”方式执行浮动利率,其中基础利率结合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给予LPR减点优惠。
第八条 贷款用途。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投资理财等。
第九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含)。贷款到期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符合使用用途的贷款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同步纳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畴,无还本续贷年限不超过原贷款年限。
第十条 还款方式。由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自行协商,按合同还本付息。
第三章 工作组织
第十一条 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定期会商制度,成员单位为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局。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定期会商。
(一)指导各区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宣传等相关工作,依托科技网格体系等,加强对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的摸排和服务;
(二)研究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有关政策和工作流程;
(三)研究拟上报省科技厅的合作银行名单及退出名单;
(四)审定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评价工作机制;
(六)研究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会商制度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落实会商制度。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需求计划,会同市委金融办拟定申请合作银行遴选意见,提交会商会议研究。督促各区征集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向“智慧大脑”平台推荐入库;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委金融办负责协调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根据职能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指导,监测合作银行业务进展;组织合作银行开展年度业务自评估,并报会商会议备案;
(四)市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局实时提供武汉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所需数据。
第十三条 会商会议定期召开或根据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需全部出席。会商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成员单位盖章确认。
第四章 运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武汉市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为市级运营管理机构,依托湖北科创供应链武汉节点(网址www.whwct.com,以下简称“武汉节点”)开展全市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推进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合作银行有关科技型企业贷款相关业务资料备案;
(二)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按季度向会商制度成员单位报送,并报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
(三)受理、审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按规定向合作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同时将审核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报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四)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风险监测,及时提出风险警示和落实熔断机制;
(五)督促合作银行依法开展追偿及追偿后的资金分配工作;
(六)制订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报告;
(七)受理贷款企业与合作银行政策咨询、意见建议,提出推进和优化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的相关建议;
(八)配合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
(九)完成会商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日常运营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经费通过年度部门预算统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有关技术工作服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五章 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可“智慧大脑”平台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构建了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属信贷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有正常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渠道;
(二)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合作银行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二)合作银行应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加大对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三)合作银行按照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分层分类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贷款额度、利率差异化支持;
(四)贷款发放后,通过“智慧大脑”平台上传贷款相关业务资料。加强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制定规范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五)合作银行在企业贷款逾期,经连续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依然无法全部收回时,通过“智慧大脑”平台向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报送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逾期贷款相关资料。同时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备案;
(六)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先行代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依法进行追偿,并向省、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其依法尽责追偿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按如下方式遴选:
(一)申请。银行向市科技创新局提出成为合作银行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自身实力证明、服务网点分布、信贷审批机制、风险控制措施等;
(二)初审。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委金融办组织初审,形成推荐意见,报会商会议审定;
(三)会商。会商会议根据市科技创新局、市委金融办推荐意见,研究决定拟合作银行名单;
(四)推荐。会商制度办公室向省科技厅上报拟合作银行名单;
(五)公布。省科技厅确定合作银行后,会商制度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合作银行名单。
第六章 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省、市按照1:1比例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市级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80%,由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
第二十条 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合作银行在武汉市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累计不良率达到5%时,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应立即向该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8%时,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对该合作银行新增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予以熔断。该合作银行持续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不良率降到5%以下,经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审定可恢复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受理。
第七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贷款流程如下:
(一)贷款申请
贷款企业通过“智慧大脑”平台提交贷款申请。
(二)贷款办理
1.合作银行在收到“智慧大脑”平台推送的评价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贷款尽职调查;
2.合作银行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授信额度并签订贷款合同,运用信贷产品提供支持;
3.合作银行放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大脑”平台反馈融资办结情况。
(三)资料审核备案
市级运营管理机构依托“武汉节点”与“智慧大脑”平台连接调取各合作银行反馈融资办结情况材料,对企业资质、贷款额度、贷款协议用途等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重点关注贷款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现金流、核心团队离职、知识产权纠纷等重大事项,掌握各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提示风险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发现重大问题应通过“武汉节点”向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流程如下:
(一)银行催收
贷款本金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省、市级运营管理机构。
(二)补偿申请
合作银行在企业贷款逾期、经连续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如本金仍未全额收回的,可向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申请的补偿金额不超过未清偿本金的80%。
(三)补偿审批
1.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在收到补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资料不完整的补偿申请,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告知合作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合作银行;
3.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对补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同时将审核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报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四)补偿结算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先行补偿后,按季度办理省市结算。
(五)追偿
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应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追偿回收资金按省、市与合作银行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六)核销
经尽责清收1年后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对该不良贷款作核销处理,核销情况报省、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持续做好贷款核销后追偿工作,追偿回收的资金做好账务处理,按省、市与合作银行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局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委金融办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增长率、企业首贷率、不良率、科技型企业客户增量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到位率、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进行年度评价。
笫二十五条 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合作银行、贷款企业及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和《实施办法》同步。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按规定备案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后续产生的风险补偿申请,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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