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财农〔2021〕6号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林水局):
现将《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市财农〔2018〕58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乡村振兴,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决定》(莆委发〔2013〕2号)、《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预〔2017〕15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用于扶持粮食生产与安全、特色产业发展、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促进我市农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配套补助等方式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组织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使用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市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研发、推广、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台资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台资农业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如下:
(一)粮食生产与安全方面
1.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支持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种植大户可通过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来获取补贴。规模种植达20亩以上的,对早季沿海旱地和山坡地规模种植早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山区规模种植中稻、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山垅田改造复耕规模种粮前三年每年每亩另外再补贴200元;对晚季和秋冬季规模种植晚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以上各项补贴,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2.水稻集中育机插秧补助。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育水稻机插秧2万盘以上5万盘(不含)以下或5万盘(含)以上的,经县区农技和农机部门联合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或5万元。
3.土地流转奖励。对山区、丘陵地区集中连片流转土地2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市财政奖励每亩100元,县级配套奖励每亩100元。
4.高标准农田规划调查维护支出。开展“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推进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
5.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经费。落实市本级农业救灾种子储备,每年采购优质常规水稻种子12万公斤以上,可供种植面积5万亩以上。
6.农业保险保费配套补贴。水稻种植保险和马铃薯种植保险保费分别为15元/亩、50元/亩,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贴为35%、35%、5%、5%,农户承担20%;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按各明细项目,省、市、县(区)财政补贴分别为30%、10%、10%,农户承担5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90元/头,育肥猪保险保费按各明细项目,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贴40%、20%、5%、5%,农户承担30%。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经费。对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保障、档案归档整理等进行市级检查验收予以经费保障。
8.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予以经费保障。
(二)特色产业发展方面
9.钢架大棚建设配套奖励。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设施农村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76号)附件6“2019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实施方案”确定的“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两类大棚,连片建设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在省级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每亩奖励4000元。
10.现代农业示范点建设补助。推进规模果、茶园、中草药园标准化、设施化和生态化建设,重点倾斜示范点“育苗基地、智慧园区、产品加工、冷链仓储、农业电商、品牌文化”六个短板。建立完善产品追溯等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园内品种园;建设蓄水池、喷滴灌、梯埂、路、沟硬化等基础设施;购置杀虫灯,推行增施有机肥、使用生物农药等提高产品质量措施;推进农产品加工场、冷链仓储建设;开展农业电商销售平台、品牌建设、宣传等。示范点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1.食用菌标准用房建设补助。对建设食用菌标准房占地面积达1700 m2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50元;堆料场有水泥硬化、厚度13cm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20元。
12.龙眼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实施龙眼果树矮化及嫁接换种项目,每家每年新增矮化及嫁接换种100亩以上的,财政补助1000元/亩。
13.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补助。对莆田黑猪、莆田丝羽乌骨鸡2个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给予适当补助,每场每年给予保种经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用于保种舍改造升级、保种设施设备更新完善、种群扩繁更新、种源提纯复壮,开设连锁专卖店等。
14.台湾农民创业项目补助。加大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台资农业企业扶持力度,每年给予仙游台湾农民创业园100万元的补助;对于重点台农种植项目的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如:果树的支架、场内的道路硬化、大棚、水电设施建设等)以及引进台湾新品种、新技术等予以项目投资50%以内的补助,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1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鼓励农业企业做强做大,支持农业企业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
16.农产品宣传展销活动奖励补助。经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参加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宣传促销活动的,给予活动费用奖励:其中,参加线上宣传展销活动的,奖励0.2万元/次·家;参加线下单次宣传展销活动时间超过3天(含)的,市内活动奖励0.5万元/次·家,省内活动奖励0.8万元/次·家,省外活动奖励1万元/次·家;对在“莆田农业零距离”、“壶兰乡村”公众号、抖音号、小程序开展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社(场)的网上促销服务给予经费补助。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参加宣传展销活动,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给予每家奖励1.2万元。县区组织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按10万元/场的标准予以活动费用补助。
17.莆田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费补助。对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更新、复壮、鉴定评价、利用及开展种质资源基地(圃、场)建设等的单位或项目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产业融合发展方面
18.现代农业产业园三产融合补助。对园区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果园)集中流转、提升设施农业水平、品种优化改良、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产业链条项目进行补助,包括育种育苗、设施农业、标准化建设等一产项目,农产品加工等二产项目,冷链仓储、营销推广、农产品电商等三产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9.现代农业产业前期经费补助。鼓励市直部门、县(区、管委会)按规定向中央、省级申报现代农业项目,对市直部门、县(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现代农业规划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园区规划、勘测设计、项目论证、宣传推广等前期支出进行补助。
20.农业物联网示范补助。鼓励运用物联网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农业,农业企业集成应用物联网硬件、无线通讯、自动控制、数据采集分析等技术,在设施农业(蔬菜、食用菌、苗木)、果茶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体系等方面实现监测调控自动化、生产操作智能化、资源利用数字化等管理服务功能,予以财政资金扶持。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1.休闲农业示范点奖励。对获得省农业农村厅确认的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认定的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2.信息进村入户运营工作补助。加强信息进村入户市级运营中心管理,完善提升益农信息社公益、便民、电商服务、培训体验等4项功能,年度累计开展益农信息社信息员相关培训达300人次以上且举办至少2场农业相关推广活动等的,对市级运营中心运营项目主体每年予以不高于50万元经费补助。
23.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设立市级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和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
24.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奖励。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万元、2万元;通过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3万元;通过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万元。以上证书到期(3年)后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认证的,再给予相应奖励补助;每个单位同一个产地奖励补助产品数不超过5个。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奖励补助10万元。
25.牛、羊定点屠宰补助。对取得牛、羊定点屠宰证的企业,或加设牛、羊屠宰车间、并符合环保、动物防疫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驻场官方兽医每日检疫量,年屠宰量达牛2000头以上、羊35000头以上的,每头牛、羊分别补助100元、5元,每个屠宰厂(场)每年牛、羊屠宰补助分别不超过30万元。
26.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控及运行补助。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公共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摄像,存档2年以上的,每场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投入运行的公共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每年给予适当的运行管理经费补助。
27.饲料安全生产奖励。对饲料生产企业通过三级(含)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且在全市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中,通过《福建省饲料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验收的,每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
28.农业保供安全生产补助。每年对落实“米袋子”和“菜蓝子”等重点保供居行业前10名、产品质量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抽检超标未超过2起,并积极配合抽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有配齐消防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出现人员生产和出行伤亡事故)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对于农业保供安全生产方面支出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补助。
29.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配套补助。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仙游县省级以上财政补助70元,市、县财政各补助5元;其他区省级以上财政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5元。
30.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配套补贴。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予以补贴,累计未达90公斤不予补贴。补贴资金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市、县(区)财政各承担15%。
31.村级动物防疫员配套补贴。对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予以补贴,在省级财政补助100元/月·人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由省、市、县(区)财政分担,其中,仙游县省、市、县财政配套比例分别为70%、15%、15%,其他区省、市、区财政配套比例分别为40%、30%、30%。
32.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配套经费。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3种重大动物疫病予以强制免疫补助,按照全市畜禽养殖量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计划,疫苗经费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别为40%、40%、10%、10%。
33.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除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和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叠加补助外,上述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及时制定下发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指南,组织县区实施、申报。
对于企业、合作社、农场及个人申报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补助类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单位应先通过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申请补助金额和建设期限(自项目批复到申请验收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予以批复,并适时予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在项目验收或达到申报条件后,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申报项目的材料应注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应注明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身份证号码。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条 各县区(管委会)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对补助类项目实地验收后,会同财政部门在15天内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报资金。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区(管委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奖补单位名单及补助金额,原则上于每年9月30日前会同市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对于明确分配到企业的项目资金,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裁定;资金下达文件在文件签发之日起20日内通过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财政部门要求的规定时限,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监控,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对象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业厅,市府办。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