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人社秘〔2019〕140号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8〕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参照执行。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6日
淮南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
安徽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8〕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为了解决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用于垫付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设置和使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筹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城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应急保障工作,包括周转金的申请、使用和追偿,并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周转金的使用和追偿情况,人社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周转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审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逃匿(在工程建设领域,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均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难以支付,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难以支付,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难以支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六条 周转金的使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欠薪项目处置责任单位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书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无主管部门或无法确定主管部门的由人社部门负责申请,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制度拨付使用。
第七条 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周转金申请部门要严格甄别领取资金人员、单位真实性,防止欺诈冒领,确保资金发放到个人;人社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的审核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周转金通过工资专户发放,确保发放到个人。人社部门要建立实名制发放和周转金使用台账,妥善保管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领取工资表、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垫付的周转金,由欠薪单位或个人自垫付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偿还。欠薪单位或个人不按时偿还的,由申请使用周转金的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偿。
市公安、城建、房产、交通、水利等部门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缴垫付的周转金本息,确保周转金的安全。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垫付的周转金无法收回的,由申请使用周转金的部门、人社部门共同审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使用周转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请审批表
2.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表
3.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