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苏自然资规发〔2025〕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税务局:
根据《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附件1)和江苏省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1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11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