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年修订)
马政办〔2015〕30号
(马政办〔2015〕30号2015年6月16日发布 根据2018年12月24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马政秘〔2018〕84号)修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马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科学评价建设项目建成后对交通环境产生的影响,更好地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交通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在对建设项目交通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并依据交通影响评价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和外部交通组织、出入口设置、停车场规模、行人和公交系统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一种技术方法。
第四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为依据,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新建大型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停车场及重要公共设施等项目;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在城市中心区(天门大道-采石河路-泰山大道-葛羊路围合区域)新增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二)在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增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三)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四)交通生成量较大的客货运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类建设项目;
(五)(已删除);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建设时序等内容;
(二)评价范围及年限: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评价范围相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一条主干路(快速路)或第二条主干路(快速路)围合的区域,对重大项目或位于交通敏感区域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预测项目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区域为重点评价区域。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评价年限为项目正常使用初年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在规划方案报审阶段建设项目按照启动阈值不同,评价年限分别为项目正常使用初年及项目正常使用初年和正常使用第5年;
(三)现状分析:分析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现状,包括周边地块出入口位置,道路名称、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交通设施设置及交通组织形式、主要道路交叉口技术参数、交通信号设置、公交线路、站点和换乘点等;分析评价范围内的交通量现状数据,主要路段、交叉口现状饱和度;
(四)规划分析:根据相关规划,对评价范围内土地利用、交通系统规划情况进行分析;
(五)交通需求分析:根据规划方案,利用交通模型,预测目标年建设项目交通发生、吸引、分布与方式划分及交通量分配;预测分析目标年周边道路背景交通量;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量与城市路网的叠加效应。目标年城市路网应以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时的城市路网为准;
(六)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交通预测结果,对评价范围内进行交通分析,对项目对外交通衔接、项目内部交通、停车场规模、行人交通设施、公交设施以及其它与交通有关的设施进行评价;
(七)交通改善方案:根据评价结果,对周边道路设施、主要交叉口渠化及信号控制、项目出入口布局、内部交通组织、停车场规模、行人交通设施、公交设施等以及建设项目开发规模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八)改善方案评价:从通行能力、饱和度、服务水平等方面对改善方案进行定量评价,以确定改善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九)结论与建议: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进行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对城市交通影响是否可以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或报审方案相关指标进行调整。评价建议需明确提出的必要性改善措施和建议性改善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