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
德政办发 〔2012〕 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研究意见确定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985年在省教育厅登记在册,且经县(市、区)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养手续的原民办教师。
二、提高标准
(一)退养补助费在原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所在县(市、区)同等情况公办退休教师现行退休费(含基本离退费、增发的离退休费及三次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各种津贴补贴)的80%。今后,公办教师增加退休费时,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按其同等情况80%的比例增长。
(二)除退养补助费外,退养民办教师的其他待遇(如医疗待遇、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参照公办退休教师待遇执行。
三、资金来源
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执行时间
新的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医疗资金管理与支付。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求设立退养民办教师医疗保障专项资金账户,由教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人社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核算退养民办教师的医疗待遇,由教育部门负责发放。
(二)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政策性很强,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方案并抓好落实。要严格资格审查,认真核对并公示提高退养待遇人员相关信息。对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