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滨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科字〔2025〕64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滨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26日
滨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滨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对滨州市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品质滨州”建设,参照《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培育优势学科和专业,解决行业和产业“卡脖子”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是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开辟未来发展新赛道的重要基地,是创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建设原则。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龙头骨干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支持企业牵头联合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综合性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科研组织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需求,优化市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稳步推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组织编制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规章制度等。
(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四)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二)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推荐。
(三)指导、监督市重点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情况,督促市重点实验室制定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四)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和评估等。
第七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建引领,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二)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三)组织开展申报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检查、监督市重点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承担市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方向或指南,各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单位申报。
第九条 申请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定位明确。聚焦“双型”城市建设、重点产业链、重点产业集群等建设需求,与全市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方向一致,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
2.具备较强科研实力。一般具有3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基础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拥有高水平科研团队。应组建年龄和学历结构合理、专业布局优化且稳定的高水平科研攻关团队。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研发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独立,联合共建的实验室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应在500万元以上。
5.具备持续研发投入能力。牵头单位为企业的,近3年应持续有研发投入,能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等提供研发经费保障。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依托单位组织编制《滨州市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
2.推荐。主管部门对《滨州市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进行审核、遴选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3.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拟新建市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开展现场考察论证。
4.批复。市科技局根据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新建市重点实验室名单,按程序批复建设。
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领域急需布局以及引进重大创新团队组建的,可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建设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拟新建的市重点实验室筹建期为3年。批准筹建后,依托单位与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筹建期满后,由牵头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纳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统一命名为“滨州市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Binzhou Key Laboratory of XXX”;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强烈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统筹协调能力的科学家、技术专家。
多家单位共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应组建理事会,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理事会组织聘任。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市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成名单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或理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
市重点实验室应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全职全时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全时研究人员应每年在实验室工作6个月以上。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或联合培养。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每年投入科研经费不少于50万元,并根据主要任务、科研方向等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加强与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其它科技创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的协同创新。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应按照规定加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创新人才成长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应署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积极在滨州落地转化。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提高国民科学素养。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滨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滨科字〔2021〕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变更或其他重大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第一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论证、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立项、申报、验收、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4.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5.依托单位停业、破产,不能保障市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重点实验室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市重点实验室每年12月底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第一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建立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统计报告制度,市重点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每3年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进行管理,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