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规〔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促进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忻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实施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市工信局负责按照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新动能培育、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宣贯培训、成效评估等服务体系建设等;

(三)市工信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各行业具体支持项目类别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在忻州市辖区内实施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方式。

(一)贴息。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参照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度算术平均值、投资激励系数、营收激励系数计算,不超过贷款额的15%,且不超过利息实际发生额。其中,投资激励系数参照项目申报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确定,营收激励系数参照企业(单位)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增量分档确定。

(二)补助。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给予补助支持。补助额度参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贴息方式支持比例计算,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5%。对其他法人单位实施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给予补助支持。

(三)奖励。对集聚集约增效、核心竞争力提升、技术创新牵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绿色低碳转型、企业增量提质等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对获得省级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第八条  对我市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九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市工信局结合年度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重点,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口部门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报送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择优排序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计划及时安排资金,按国库支付要求及时拨付,指标文件抄送市工信局。

(五)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再评价。

第十条  申报审核职责:

(一)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预期绩效指标(目标)负责。企业(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预期指标(目标)。

(二)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口部门负责项目现场核查,并提出项目申报资料和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意见。

(三)相关领域专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包括承诺的预期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项目结论性意见。财政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和“差”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压减5%-20%或取消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5-21 有效范围: 山西 忻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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