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团队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等7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科发〔2019〕19号 2019年06月17日
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各有单位:
为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忻政办发〔2018〕20号)规定,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经市科技局研究决定,印发《关于对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团队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等7个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团队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忻政办发〔2018〕20号)规定,鼓励我市科研人员积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忻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牵头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研发团队。
第三条 奖励标准:对牵头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研发团队,根据进展和绩效按所承担项目上年实际省拨经费(实际到帐额)的5%进行奖励,每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申请专项奖励资金资助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上年度省拨经费入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五条 申报程序
每年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通知,牵头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报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审核后,按所属业务类别报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室;各相关科室提出奖励资金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项目或课题。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关于对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忻政办发〔2018〕20号)规定,奖励我市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且在忻州市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主体。
(二)作为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且在忻州市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主体。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科学技术奖奖金额1:1配套奖励。
(二)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完成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四条 申请程序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且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授奖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携带获奖证书原件,向市科学技术局基础与成果科提出奖励奖金申请;基础与成果科提出奖励资金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获得的省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关于对忻州市科技企业予以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忻政办发〔2018〕20号)规定,大力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上年度首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培育指标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入库企业。
上年度新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首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培育指标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首次新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第五条申报程序
每年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通知,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审核后,按所属业务类别报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室;各相关科室提出奖励资金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条 在上年度认定后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存在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认定的事项。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关于对忻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忻政办发〔2018〕20号)规定,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上年度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已认定并运行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第三条 奖励标准
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已有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根据年度绩效择优奖励5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众创空间奖励资金申请表》。
《星创天地奖励资金申请表》。
第五条 申报程序
每年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审核后,按所属业务类别报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室;各相关科室提出奖励资金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认定的事项。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关于对忻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予以资金支持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忻政办发〔2018〕20号)规定,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上年度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已认定并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三条 奖励标准
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已认定并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万元,已认定并连续3年考核认定运行良好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材料
《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
第五条 申报程序
每年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审核后,向市科学技术局基础与成果科提出申请;基础与成果科提出奖励资金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认定的事项。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关于对R&D经费投入强度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和企业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忻政办发〔2018〕20号)规定,引导和推动县(市、区)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依据统计局正式发布的统计数据对下列单位实施奖励:
上年度R&D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
上年度R&D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五位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R&D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三位且高于全市投入强度的县(市、区)奖励30万元,高于全省投入强度奖励50万元。
R&D经费投入强度全市排名前五位的企业,根据科技研发投入给予当年科研投入1%的科研经费奖励。连续三年平均增长幅度在全市排名前五位、且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和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市级及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R&D经费投入统计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报程序
每年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通知,符合条件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承办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教育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向市科学技术局基础与成果科提出申请,基础与成果科提出奖励资金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奖励资金不单设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办法安排。下达县级的奖励资金用于科技管理队伍建设,下达到企业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增加企业科研支出。
第七条 其他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类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法》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填报本地区、本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的有关支出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存在数据造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纳入考核奖励对象。已经获得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奖励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从2019年起实施。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关于对优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予以资金扶持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忻政办发〔2018〕20号)关于对优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予以资金扶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及金额
为了突出“高精尖缺”人才引进导向,对市范围内下列优秀人才团队予以资金扶持:
(一)聘任院士专家担任负责人或长期指导创新创业工作的平台,如院士专家工作站等,予以10万元资金扶持;
(二)上年度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
研究开发平台,如各类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予以5万元资金扶持。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优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资金申请表》。
第四条 申报程序
每年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通知,符合条件要求的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审核后,向市科学技术局规划与法规科提出申请;规划与法规科提出奖励资金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条 本细则从2019年起实施。
第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