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教〔2021〕100号



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27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21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和提升办学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市县实施,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因地制宜加强学校教室、宿舍和食堂等设施建设,配齐洗浴、饮水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改善学校寄宿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心理咨询室、图书室等功能教室;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取暖设施和卫生厕所改造;改善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二)支持新建、改扩建必要的义务教育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
(三)支持学校网络设施设备和“三个课堂”建设,配备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所需必要设施设备,建设必要的体育、美育场地和劳动教育场所,改善校园文化环境。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市县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建设,校舍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零星设备购置,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办学标准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市县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市县及省属学校补助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分配到有关市县及省属学校。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70%),主要考虑公办学校学生数、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在校生人数、专任教师数等事业发展情况,市县财力状况以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财政决算等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小学和初中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的投入等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10%),主要考虑上一年度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开工率、竣工率及设备采购完成率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等次,以及支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情况等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由省教育厅提供。
计算公式为:某县补助资金:(该县基础因素/∑全省基础因素×权重+该县投入因素/∑全省投入因素×权重+该县绩效因素/∑全省绩效因素×权重)/全省补助资金总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公式。
第七条 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和正式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教育厅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要求做好省级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工作,提前下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年预算执行数的90%。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清算数。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县 (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直接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中央政策调整,则有效期相应调整。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1-09-08 有效范围: 山西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