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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发〔2020〕85号

信息时效期:2025-11-30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与完善我省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我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现将《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9月15日

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大力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与完善我省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我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管理遵循“坚持公平公正、发挥示范效应、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市州科技局、省直厅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申报推荐、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 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 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 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 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 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 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服务;
7. 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 我省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沿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技术需求方。
第八条 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九条 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成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或事业单位登记,成立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2. 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 独立法人机构应主要从事技术转移相关(专业)活动、法人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的能力;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项目,并具有一定的成功进行技术转移的经验。
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等基础条件;拥有独立的网站、APP软件、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独立新媒介宣传渠道;有稳定的客户群、长期合作伙伴和专家咨询队伍。
5. 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0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5人以上;部门设置合理(设有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技术转移服务专职人员(具备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训认证的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资质)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
6. 规章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应制定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
7. 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申报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2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1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0万元。
8. 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连续2年以上(含2年)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登录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在线申请。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不单独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由各市州科技局、省直厅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技术转移专家和财务专家,采取会议答辩形式,通过专题汇报、专家质询、专家打分等程序对申报机构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对专家评审合格并予以推荐的机构,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如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省科技厅予以认定。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经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在当年1月末,根据《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向省科技厅报送前年度的工作情况。
评价指标体系由机构建设、经营状况、社会效益、社会信誉、交流互动等5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构成。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将定期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 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的;
2. 在申报、业务开展、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 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第六章  扶持促进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厅局应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提供相应的匹配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及社会团体等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中试、产品试制和测试等技术服务,为企业技术转移提供全过程服务。鼓励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早期介入科研团队研发活动,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形成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转移服务联盟;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共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针对不同的项目和企业的需求,采取不同的运行模式和服务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实现技术转移和转化。
第二十五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2. 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年度)



申报单位: (盖公章)


推荐单位: (盖公章)


申报时间: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制


填 写 说 明


一、申报机构基本情况

1.法人内设机构是指依托于大学、研究院所或企业等的内设机构,通常是该法人单位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部门。

2.专业服务类机构是指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综合服务类机构是指为区域或行业提供综合性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

3.合同成交额指已登记技术合同约定标的金额的综合。

4.技术交易额指已登记合同成交总额中,明确规定属于技术交易的金额。

5.国家或地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是指列入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

6.大型技术交易活动是指全省性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交易活动。

7.重大技术转移项目是指成交金额为3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项目。

8.营业性收入指机构在一年内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全部经营活动的总额。

9.技术性收入指当年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10.利税总额指机构年末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

二、技术转移及服务工作的现状

包括经营理念、经营条件、规章制度等内容,其中:

1.经营理念是指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定位及发展目标、经营特色等。

2.经营条件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手段、经费来源、合作伙伴及客户群情况。

3.规章制度包括机构章程、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

三、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模式与管理方法

介绍技术转移及服务的运营模式、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创新经验。

四、管理团队

介绍3-5位主要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转移业务骨干的姓名、年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主要业绩等。

五、技术转移及服务的业务(经济社会效益、社会信誉及典型案例)

1. 介绍机构近两年来在技术转移及服务方面所取得的业绩,特别是重大技术转移项目和国家或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签约与成交情况,组织大型技术交易活动、技术推广和培训等情况;对地方或行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所做的贡献,对技术转移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2. 介绍机构的社会信誉情况,例如近两年获得过哪些媒体的报道或树立典型而在行业内进行宣传、投诉和诉讼情况等。

3. 介绍1-3个典型案例,包括客户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经济社会效益等。

六、机构未来的发展规划

是指机构未来三年的战略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如何完善有利于技术转移及服务的内在体制和机制、探索新的技术转移及服务模式;

2. 如何加强技术转移及服务的基础和能力建设;

3. 如何培养和吸引专业人才,提供员工队伍素质,增强持续创新服务能力;

4. 机构要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

七、其它

1. 标注* 的内容仅限于独立法人机构填写。

2. 申报书用仿宋体小四号字填写;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用“无”表示;如内容较多不够填写,可适当附页;

3. 机构对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须对机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初审;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漏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机构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名称


成立日期

法人类型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法人内设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类型

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 成果转化机构(中心) 技术转移促进机构(中心)

技术(要素)市场运营机构(中心) 科技中介机构(中心)

投融资服务机构(中心)

其他: (请注明)

经济性质

国有 集体 私营 其他

服务类别

专业服务类机构 综合服务类机构

*注册资金

(万元)

注册地区

法人内设机构情况

无单独部门 已设立单独部门 预计未来一年内改制为独立法人

正在改制为独立法人 已改制为独立法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邮编


主营业务

技术集成与经营 技术经济 技术投融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产权)交易 信息服务 技术咨询 技术评估 培训

企业孵化 其他: (请注明)

经营条件

办公面积平米 独立网站 网址:

技术转移服务数据库系统 名称1

名称2 名称3

人员情况

总人数

高级职称

其中,本科以上学历

中级职称

技术经纪人

科技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

%

上年度技术转移情况

技术转移项目签约数量

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量

万元

合同成交额

万元

技术交易额

组织大型技术交易活动数量

重大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量

省或地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成功转移数量

上年度财务情况

*营业性收入

万元

工作经费

万元

技术性收入

万元

*利税总额

万元

*技术性收入占营业性收入的比例

%

*利税总额占营业性收入的比例

%

上年度经费投入与来源

省财政 万元 本级财政 万元

单位自筹 万元 万元

获得政府财政补贴或项目经费支持情况

计划名称 年度 金额 万元

计划名称 年度 金额 万元

二、技术转移及服务工作的现状






三、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模式与管理方法

四、人员团队

五、技术转移及服务的业绩(经济社会效益、社会信誉及典型案例)

六、机构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

七、附件目录(请据实提供以下附件材料,并在已提供附件材料对应“□”标识内涂黑或打钩选择,附件材料装订在目录之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内设机构需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上年度技术转移及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促成的技术交易清单、包含项目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双方单位名称归属地等信息。须提供每项交易的相应证明文件(附件中装订复印件,申报材料时审核原件)。

组织的技术交易活动和技术转移培训的照片、培训文件、签到表等证明材料。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同清单,包含技术合同登记编号、项目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双方单位名称归属地等信息。

6、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

7、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单位财务章),法人内设机构需由主管部门的财务出具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八、申报单位承诺

我单位保证上述填报内容及所提供的附件材料真实、完整、无误,如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申报单位公章:


(签字或盖章)


九、推荐单位意见



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附件2


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为规范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引导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特制订《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一、指标体系制定的原则

制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应有利于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引导和带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的引导性原则;还应准确反映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实际情况,指标清晰,操作简单,即能系统地、全面地反映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运营状况,又能促进其自身发展的科学性原则;考核评价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指标体系

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共设机构建设、经营状况、社会效益、社会信誉、交流互动等5个一级指标,在5个一级指标中,又设立17个二级指标。不仅涵盖了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各个方面,同时也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奠定了工作方向。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变换值

Ki

名称

权重

Mi

名称

权重

Ni

1.机构

建设

35

1.1员工总数

25


1.2员工中技术经理(经纪)人所占比例

30


1.3经营场地面积

10


1.4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

15


1.5健全的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管理制度

20


2.经营状况

40

2.1上年度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

35


2.2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

30


2.3上年度技术性收入

10


2.4上年度工作经费

25


3.社会效益

15

3.1服务企业数量

30


3.2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及技术培训人次

30


3.3区域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40


4.社会信誉

5

4.1诚信度

60


4.2知名度和美誉度

40


5.交流互动

5

5.1报表及时与准确性

30


5.2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30


5.3信息沟通情况

40


1. 机构建设

主要考察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规模、人员结构、办公和经营条件、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设有3个定量评价指标和2个定性评价指标。

2. 经营状况

经营状况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营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等,是衡量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营情况的客观尺度。

2.1  上年度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

上年度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指上年度组织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实施政府的技术转移专项,组织国家和省内外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以及其它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量。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技术转移是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营业务。

2.2  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

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交易一方当事人或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达成的技术交易额,该指标是衡量一个机构服务业绩的重要指标,促成技术交易额越大,表明该机构工作越有成效。

2.3  上年度技术性收入

上年度年技术性收入是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一年内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全部经营活动的总成果。它是全面反映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经营规模、发展状况的综合性指标。

2.4  上年度工作经费

上年度工作经费指内设机构上年度获得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业务经费,以及获得国家、地方各级计划项目的经费等。

3. 社会效益

主要考察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服务企业数量、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或技术培训人次、区域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等3个二级指标。其中1个为定性指标。

3.1  服务企业数量

服务企业数量是上年度接受过机构提供某项服务的企业数量。若某企业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计数。

3.2  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及技术培训人次

组织交流活动或技术培训人次指上年度主办或协办的各类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次数及技术培训的人次。

3.3  区域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区域或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指在技术转移实践中总结出明确清晰的工作模式,并被有关部门树立为典型,对区域或行业技术转移工作产生带动和辐射作用。

4. 社会信誉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诚信问题是影响整个技术转移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将社会信誉列为一级评价指标。社会信誉分解为2个二级指标:诚信度、知名度和美誉度。均为定性指标。

4.1  诚信度

诚信度将是否受到投诉、是否有诉讼和诉讼的结果作为诚信度的评价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被投诉或参与诉讼,或被恶意投诉和恶意诉讼的可能性,指标将投诉的调查结果和诉讼的胜诉与否作为评价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诚信度的评价内容。

4.2  知名度和美誉度

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公众、同行所知晓的程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行业内或主管部门的被认知程度,以及相关媒体的报道情况是评价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主要内容。

5. 交流互动

交流互动主要考察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能否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快报、统计年报、财务报表;机构相关活动讯息、机构简报、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以及是否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等情况。包括报表及时与准确性、参加行业活动情况、信息沟通情况等3个定性二级指标。

5.1  报表及时与准确性

报表及时与准确性是指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快报、统计年报、财务报表,报表中未发现虚报、瞒报、漏报指标。

5.2  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参加行业活动情况是否按要求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3  信息沟通情况

信息沟通情况是指及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报送机构相关活动讯息,及时编写、报送机构简报、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通过各种媒体对机构工作进行宣传的情况等。

三、计分方法


:被评价机构的总得分;

:为变换值,即被评价机构二级指标所获得的等级系数(依据每年评价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为一级指标权重;

:为二级指标权重。

四、数据的采集和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一) 数据的采集

通过各示范机构上报的统计快报、统计年报、财务报表以及机构相关活动讯息、机构简报、年度工作总结获取相关数据,定性指标还需上报相关支撑材料。

(二) 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1.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

2.省科技厅根据评价结果,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并组织相关专家小组进行复查,核实评价结果。

3. 对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串通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核实后,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4.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的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因自动放弃或被取消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来源: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 日期:2020-09-15 有效范围: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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