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直相关部门:
《荆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荆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含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具体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
第三条 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包括综合指数及同比变化、PM2.5浓度及同比变化、优良天数比例及同比变化六项指标的排名情况。数据来源为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月度通报。
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核算办法。月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采用百分制进行计分排名,其中当月综合指数、PM2.5浓度、优良天数比例排名,占25分;当月综合指数、PM2.5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变化排名,占75分。(见附件)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按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进行确定。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是指PM10、PM2.5、CO、NO2、SO2、O3年均值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要求。
第五条 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按照市、县分担的方式设立,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每年各安排150万元,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每年各安排75万元,共计1300万。
第六条 严格补偿兑付。根据月度排名和年度达标情况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按月核算、按年兑付。其中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月度、年度补偿金均按50%兑现。
(一)月度核算。对月度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按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进行奖励。月度分数出现并列情形时,依次按照PM2.5浓度改善幅度、优良率改善幅度、综合指数改善幅度确定排名先后。若月度排名前三位的地方当月PM2.5浓度同比反弹,且反弹幅度高于全省县域城市反弹幅度均值,则取消该地当月奖励。
(二)年度核算。全年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分别奖励40万元。
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月度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核算结果,并将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兑付结果通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组织兑付。兑付后如有剩余资金,则按照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退回。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荆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暂行办法》(荆政办发〔2023〕42号)同时废止。
附件:荆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月度评分表
附件
荆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月度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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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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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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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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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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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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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指数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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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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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各地综合指数及PM2.5浓度排名按照当月平均浓度从低至高进行排名,优良天数比例排名按照当月从高至低进行排名。
M=分值×(100%-5%×(m-1))
参数说明:
M——某地指标分值;
m——某地排名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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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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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2.5浓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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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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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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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天数比例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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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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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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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指数同比变化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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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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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各地综合指数同比变幅、PM2.5浓度同比变幅及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变幅按照当月从好到差进行排名。
M=分值×(100%-5%×(m-1))
参数说明:
M——某地指标分值;
m——某地排名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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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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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2.5浓度同比变化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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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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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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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变化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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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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