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25〕2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前期政策实施情况,我们修订了《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2025年10月24日


附件


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零基预算改革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围绕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重大战略部署,用于支持我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绩效优先、科学规范”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实行全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商务(口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建立全过程协同管理机制。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指导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省商务厅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等;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牵头开展中长期项目库建设,指导做好项目实施和监督等;建立并落实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管主体,负责对本区域专项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市州、县市区商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监管,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县财政、商务部门应当对各自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搭建、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大任务落实,支持范围包括:

(一)对外贸易;

(二)对外经济合作;

(三)国际物流通道及口岸通关能力建设;

(四)招商引资;

(五)商贸流通产业发展;

(六)自贸试验区发展;

(七)对非经贸合作;

(八)商务领域的重点经贸活动与展会;

(九)省委、省政府决策的其它重点支持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市州、县市区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上以项目法为主,其中:

(一)对于需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及重大战略性事项,按照项目库管理,采取项目法分配。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建立项目储备库,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入库指南(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内容,并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布(涉密除外),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审核。经竞争性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择优安排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对已安排资金的项目,实施进度缓慢、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相应调减或收回资金。

(二)对于引导市州、县市区统筹推进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的支持事项,可适当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主要考虑事业产业发展情况、预算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和审计监督情况等因素。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由市州、县市区按要求统筹确定具体支持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后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参股政府性基金等。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和高效原则,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禁止性补贴,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资金。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省商务厅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项目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及时编制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按照以事定钱、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原则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与省商务厅联合按程序将资金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相关市州、县市区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部门或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应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将应由部门直接履职的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对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应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围绕我省年度重点工作,科学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随资金预算一并下达;年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年终审核市州、县市区绩效自评结果,汇总形成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新增500万元以上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在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清理机制。每半年度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收回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问题及部分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当年度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退出目标已实现或评估低效的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财政、审计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对违规使用或拒不配合的企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下达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5-10-24 有效范围: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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