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马自然资规〔2020〕156号
各县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统一建设项目阶各段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现将《马鞍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13日
马鞍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统一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的建筑面积的确认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实施后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1. 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顶盖不封闭的凸阳台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当顶盖或维护设施进深小于0.60m,不计算面积;有顶盖的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且在垂直空间范围内,无水平横梁、挂墙等结构构件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阳台局部空间设置空调机位的,该空调机位应与其相连的阳台一体计算建筑面积;每户单个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0m2且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阳台按一个阳台处理。
复合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图1)。当凹入部分进深小于0.60m 时,不封闭复合阳台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当凹入进深大于等于0.60m且小于阳台宽度的2/3 时,凹入部分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封闭凸出部分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当凹入进深大于等于0.60m且大于等于阳台宽度的2/3 时,复合阳台应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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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复合阳台示意图
2. 有围护设施(或柱)的门廊、有柱雨棚,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计算1/2面积。
3. 有顶盖不封闭的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4.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5. 跃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2.10米以下不计面积。
6. 建筑设置架空层,当层高大于3.0m(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7. 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住宅的起居厅层高不应超过7.2m,且该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0%的,按起居厅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起居厅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8. 大型商业、文化、娱乐等大空间公共建筑因造型和工艺设计需要,超层高超尺寸的,建筑面积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为准。
第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