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1999〕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同时,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安庆市市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 ( 国发〔1998〕23号)、建设部《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8〕21号)和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关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8〕4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出售、交换、出租和抵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包括: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
(三)职工按国家政策参与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和住房消费,促进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安庆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具体工作。
市房改、财政、物价、地税、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于继承或者赠与改变产权关系的,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 下列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上市交易的;
(三)已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交易的。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学校校园内和工厂厂区内的房改房,如需上市交易的,应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交换权和租赁权。
第八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同级房改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方可按照规定上市交易。
第九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定交易合同,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价格申报、价格评估和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过户、登记手续。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前,房屋产权人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手续,交易手续完成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一)按省财政厅、地税局、建设厅《关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8〕419号)等有关规定缴税;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或土地收益,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从低收取;
(三)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缴纳,由交易双方均摊。
第十一条 职工出售、出租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全部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职工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或者租金收入由职工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原产权单位撤销,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市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上市交易前,可以补交购房时标准价与成本价的差额房价款,按规定取得其全部产权。取得全部产权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补办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分摊面积和独用阳台等面积的购买手续时,其购买价按该住房上市交易时的成本价结算;房改政策规定不再实行成本价购房后,按市场价结算。
第十五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与私房、商品房交换,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按照房改政策规定补交购房时标准价与成本价的差额房价款后,方可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交换。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原产权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或者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产权交换。其购房款与售房款的差额部分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照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交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以出售、交换形式上市交易后,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按规定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十九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售或者交换以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