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
建筑业发展环境,增强行业竞争力,助推我市
建筑业加快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
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
鄂政发〔2013〕5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以2014年在荆州注册的
建筑业企业总产值227亿元为基础,年增长率不低于20%。5年内培育
建筑业总产值超过20亿元的龙头企业3家,超过10亿元的支柱企业5家,超过5亿元的骨干企业10家。培育特级企业1家,新增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5家以上,争创国家级
建筑大奖。加强
建筑劳务基地建设,逐步形成
建筑劳务基地乡镇,每年新吸纳农民工就业1万至2万人。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一)完善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统一的
建筑业企业、人员和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互通、互认、互用。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与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提高失信成本,营造依法守信的
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二)规范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标前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制度,提倡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引导企业良性竞争。凡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社会保障费实行单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纳入工程招标竞价,直接列入工程总造价。
(三)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着力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施工现场管理智慧化,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四)维护企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快国有投资项目审计和结算速度,确保工程款及时结算。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推行
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缴纳的费用转嫁到
建筑企业;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对综合实力强、信用记录良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降低保证金水平。
建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
建筑及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及其他多种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本市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将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
建筑企业在外埠承建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落实支持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加强融资帮扶、探索建立
建筑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增强
建筑企业融资功能,缓解资金压力。
(七)营造公平公正的
建筑业发展法治环境。司法部门要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的法治宣讲活动,加强对
建筑企业内部法律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平安企业”“平安工地”等创建活动。
三、加强政策扶持
(八)
建筑企业享受工业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形成有利于促进
建筑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对在本市注册的
建筑企业年产值名列全市
建筑业前列和达到相应规模的
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
建筑业龙头企业和
建筑业支柱企业,并授予上述企业及有突出贡献企业的经营者相应荣誉称号。获得市政府命名表彰的
建筑业龙头企业、支柱企业和骨干企业,在参与我市项目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九)加快建设
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优化整合各方资源,集中规划园区用地,培育全产业链协作的产业集群。凡在我市投资建设
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企业和用
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试点示范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资金扶持政策。凡在我市投资建设
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的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在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优先扶持。对确定为
建筑产业化试点示范项目,其使用的产品部件经认定达到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可免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2.信贷优惠政策。对于购买
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且全装修商品住宅的购房者,金融机构应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给予支持。
3.成本核算政策。对按照
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所增加的投资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十)发挥招投标择优择强作用,建立政府投资工程目录管理制度。在招标工作中,对获得鲁班奖、省优工程的企业和受市政府表彰的企业在招投标时给予加分奖励。
(十一)实施财政激励政策。
1.设立财政贡献奖。经核准,由受益财政对当年入库的
建筑业税金(营业税和所得税总和)达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
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达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达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的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达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在市外
建筑市场取得的经营所得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受益财政可得部分的50%给予奖补。
2.鼓励企业强强联合。两家或几家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方式合并重组,合并后产值比上年增长且实缴税收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按实缴税收每增量50万给予5万元的专项奖补,并依此类推,连续实行3年(企业年最高奖补50万)。
3.设立
建筑业企业市场开拓奖。本市
建筑业企业在市外的当年工程结算收入达1亿元-3亿元(含3亿),受益财政奖补企业2万元;3亿元-5亿元(含5亿)的奖补4万元;5亿元-10亿元(含10亿)的奖补6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补8万元。
4.设立企业资质升级奖。受益财政对本市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100万元奖补;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15万元奖补;专业承包资质由二级升一级的,
建筑行业中介资质由乙级升为甲级的,给予10万元奖补。
5.鼓励企业创市优、省优、国优工程。甲乙双方签订的送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要明确优质优价条款。受益财政对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
建筑大奖”“楚天杯”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万元,同一工程项目获多个奖项的按获奖高等级标准进行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奖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奖补。对独立设计,创国家优秀设计一、二、三等奖的
建筑设计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2万元、1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立足荆州创新发展。
1.凡
建筑企业原在外地注册变更回荆州注册的,从注册当年起3年内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奖补给企业。
2.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之间以及
建筑企业与科研机构、勘察设计、高校院所等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支持
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
建筑科研开发项目按规定实行税费优惠。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转让技术成果,对
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和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
建筑企业,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奖的
建筑企业每项奖补10万元,获得省级工法奖的每项奖补2万元。
3.鼓励企业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将
建筑业引进人才和接纳大专院校毕业生的住房需求纳入保障性住房分配体系。对获得国家级设计大奖、国家级工程质量(安全)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在评定职称时可以破格推荐。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纳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鼓励企业技改投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年综合折旧率提高到12.5%。主要中试设备折旧率提高到15%至20%。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质量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的;招标过程及标后履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被公示的企业,当年不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建立
建筑业发展工作联系机制。大力支持本市
建筑企业发展,将
建筑龙头企业和支柱企业分别纳入市级或部门领导联系企业制度中。市政府每年召开1次
建筑业联系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1次
建筑业大会。各级
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开拓外埠市场联络服务机制,加强与外埠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切实为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将
建筑业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
本意见所涉及的
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公路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勘察、检测、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但不包括市外
建筑业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