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非税资金管理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3〕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财政职能适应经济管理工作要求,加强市级非税收入及代管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收取、结算、划拨等行为,提高资金统筹调度能力,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和土地清理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市级非税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资金的管理范围
(一)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二)政府代管资金。是指除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拨款以外,执收单位从本单位外部或内部取得的暂收、代收的往来结算资金及其他往来资金。具体包括∶暂收的押金、定金、保证金、暂扣款,代收的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主管部门或业务挂靠部门划拨资金收入等。
二、强化非税资金征缴管理
(一)实行“先费后证”。非税资金的足额缴纳是有关部门办理审批事项的必备条件。缴款义务人未提供非税资金缴纳凭证或减免文件的,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执收单位做好非税资金征管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坚持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所有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法征收,严格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缓收、减收、免收行为,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三)加强代管资金的收缴管理。市财政部门要严格往来结算资金审核,不得将非税收入作为往来结算资金进行管理。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代管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要将纳入管理的代管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由市财政局进行分项目明细核算。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对账制度,坚持一周一核对。年终未核对清楚的,由市财政部门作为“其他收入”收归政府。
三、规范非税资金支出、分成和结算管理
(一)非税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资金纳入全面综合预算。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按比例返还制度,执收单位的所有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所需支出通过年度部门预算安排。部门代管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非税资金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即市财政局将单位指标上挂财政一体化平台系统,单位网上申报用款计划,市财政局网上批复后,单位办理网上资金支付。市财政局自单位申请之日起随到随办,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严格非税资金分成和结算管理。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应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定期划解、结算。严禁执收部门自行将非税收入分成资金上缴或拨付有关单位。代管资金中,依照有关文件应按比例上缴或拨付有关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缴付,执收单位不得直接上缴或支付。分成的收入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执收单位须向财政部门及时提供收入项目的有关资料。
四、严格非税资金票据管理认真落实《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严把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使用、核销等关口,严格执行票据购领管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对票据核销不及时的单位从严控制供票;严格落实“以票管收、以票促收”。凡不属于非税收入的,一律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严禁扩大非税收入票据适用范围;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非税收入票据;严禁以非税收入票据替代资金往来票据、税务发票及其他票据;严禁使用已废止的非税收入票据。代管资金收取、结算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资金往来结算专用票据,依照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明确责任分工,加大非税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资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执收单位应将非税资金征收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征缴管理工作。要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市财政部门要建立与各管理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之间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传递与共享;建立以非税资金项目和票据年检日常稽查为基础、专项检查为重点、相关部门相互协作的非税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人民银行亳州市中支要对当地金融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归集、记录、结算业务进行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