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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24年修订)【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24年修订)

马自然资规〔2020〕21号

 (经2024年10月10日《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马自然资规〔2024〕395号修订)

 

各有关单位 :

现将《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15日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市经开区南部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及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  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  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 总平面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相衔接。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最大高差宜小于0.8米。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计。

临生活道路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  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三章 建筑功能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应按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注各类建筑功能。不得出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设备平台、家具样式”等标注,应根据建筑结构、围合及平面关系将其表达为阳台或室内建筑功能空间。

第九条  在商住项目中,配套商业或社区中心的商业功能应统一标注为商业用房。

建筑的空调室外机不得裸露无序设置,应结合建筑立面设计一体化考虑,隐蔽设计,并合理、有序、集约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

沿重要城市界面的住宅建筑应公建化处理,并设置封闭阳台,27米以上住宅建筑阳台应全封闭,不得设置室外衣物晾晒设施。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统一设计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结合建筑立面和屋顶设计做好美观处理。

第十条  商业、办公类建筑应按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和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公寓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集中设置。办公、研发等建筑如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套间,其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此类套间面积不应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

第十一条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按配建标准设置的停车位宜采用自走式停车位。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等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建设地上立体停车楼。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两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其中商业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在不侵占城市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在地面进行设置。

住宅小区内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布局应均质合理、方便使用和管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1.地面非机动车交通组织宜人车分流,尽量减少对小区行人的干扰;

2.地下非机动车库车辆出入口与住宅单元入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

3.非机动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10米,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坡道应设计成全坡道式,坡度不应大于15%;

4.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应满足1车位/户-1.5车位/户配置要求;原则上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车位均按电动自行车停车标准设计,即单个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5.鼓励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该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其中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地面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分组布置,每组数量不应超过20辆,停放场所、消防通道等空间布局须符合规划设计标准有关要求。

 

第四章建筑单体

第十三条  建筑结构层高应与房间大小相匹配。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的围合空间,除设备结构转换层、坡屋顶之外不得设置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空间。

住宅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办公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2米,研发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米,商业(门面房)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8米。

有特殊要求的研发类建筑,可通过专家论证确定合理的建筑

层高。

工业厂房,以及超市、大型商场、电影院、专卖店、餐饮、体育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超过2000平方米的建筑,商业、办公、研发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小型报告厅、阶梯教室、小型观演厅、展示厅等公共空间部分,以及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低层住宅的起居厅层高可适当提高,其中超层高起居厅面积不应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0%,且层高不应超过7.2米。

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设置挑廊、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过1.8米,办公、研发建筑挑廊、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过2.4米。

第十五条  除酒店、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教室、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不应设置阳台。其中,住宅建筑阳台应与居室空间或厨房(餐厅)相通,最大进深不应大于2.4米,宽度不应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不超过2个居室,面宽6米及以上居室算2个居室),每户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户建筑面积的20%,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

不应随意将住宅套内空间分割成阳台,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设置要求的,作为套内空间按楼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与容积率。

第十六条  住宅每户设置空调机板的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其中,允许设置两个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其余单个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均不应超过1.5平方米。

第十七条  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且最大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应大于0.6米。建筑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

第十八条  除空调室外机搁板、阳台、挑廊、檐廊和首层无柱雨篷之外,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不得设置进深大于0.6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阳台、装饰性幕墙、构件等),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的各类建筑构件如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

第十九条  建筑单体不得设置与房间使用功能无关的设施,如办公室预留给排水管道、无外窗房间预留厨房等设施;屋面不得设置与安全、绿化、城市景观无关的建筑构件。

第二十条  地下室外墙外设置通风采光井的,其进深(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边线至地下室墙体外边线)不应超过1.8米,如超出则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

第二十一条  住宅原则上不设置露台,但特殊地块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可以设置的除外,设置要求为多层住宅,不设在住宅北侧,不紧邻城市干道,露台面积不超过该户建筑面积的15%。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建筑屋顶女儿墙上设置的用于遮挡设备的装饰墙可以不计入建筑高度,但装饰墙建筑形态应以镂空为主,在确保安全基础上高度不宜超过4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在执行本办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按之前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与我局原印发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有关条款若与新出台的上级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相冲突,按新出台的上级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来源: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日期:2020-01-15 有效范围: 安徽 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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