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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4〕3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消防验收试点工作成效,坚持分类分级守底线,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级分类

  对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3类: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二)一般项目。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工程(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办公、厂房、仓库等工程。

  (三)重点项目。是指除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一般项目以外,其他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二、消防验收备案方式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再单独开展消防验收备案。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托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制度,加强高风险项目监管,不再单独设置管理事项。

  (二)一般项目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清单+告知承诺制”。一般项目(详见附件1:一般项目目录清单),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2),承诺达到相应的条件和标准,提交备案表、书面承诺。住建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履诺情况,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准确、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等。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长期留存,主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三)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等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住建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查,自重点项目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

  三、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有关程序

  (一)告知。住建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或在线平台,一次性告知事项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违诺惩戒措施、申诉渠道以及其他告知内容。

  (二)申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备案表,自愿承诺符合住建部门告知的内容和其他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报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三)办理。住建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四、不需要消防设计的项目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单独列明该项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并由参建单位共同签章确认,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五、特殊建设工程依法严格开展消防验收

  对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住建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开展消防验收,依法严肃处理不执行消防验收制度的各方主体和有关人员,并加大曝光力度。

  六、有关要求

  (一)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不得将项目人为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三)对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实行失信惩戒机制。发现未完全履行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令停止使用,按照未依法取得备案手续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在信用修复前该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本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的通知》(京建发〔2022〕97号)、《关于商场改造项目消防验收试行告知承诺及消防验收备案试行备查的通知》(京建发〔2022〕13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一般项目目录清单.doc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附件1

一般项目目录清单


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项目。

项目分类

建筑使用功能

规模

办理方式

一般项目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

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办公、厂房、仓库。

备注:本清单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设计时间:                          

工程施工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

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3号)

6.《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21386号)

(三)适用范围

本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

(四)实施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依据告知承诺书等出具备案凭证并按比例进行抽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申报要求

建设单位申请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查验、验收的法定要求。

2.申请项目属于本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建设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已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6.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已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消防设计文件、实体工程相符。

8.住建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六)申请途径

建设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或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请,在线平台升级完成前,建设单位均通过窗口线下申请。

(七)申请材料

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自愿采用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由其承诺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八)办理

通过在线平台提出申请的,住建部门依据承诺书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对到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九)抽查

住建部门按照5%的抽查比例,在7个工作日内对抽中项目开展检查,并给出结论。检查内容重点为履诺情况: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申报事项是否准确,申请材料、留存材料是否内容完备,现场抽查抽测、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主要功能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十)违诺惩戒措施

1.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移转相关部门违法违规线索。

2.对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发现未完全履行承诺的,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责令在7个工作日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令停止使用,按照未依法取得备案手续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存在上述情形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相关要求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并作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在信用修复前该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3.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止使用的,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对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

建设单位对相关惩处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在决定作出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区住建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提交投诉和异议申请,除确需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介入的情形外,异议处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回复。

(十二)其他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严格履行使用阶段消防安全职责。

















三、建设单位承诺


建设单位现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及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签字签章齐全。

(二)已经知晓住建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本工程严格履行国家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结果合格;具有真实合法的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长期留存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主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五)本工程严格执行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不存在将项目人为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六)本工程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在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七)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住建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八)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日期:2024-09-20 有效范围: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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