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抚府发〔20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9月15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抚府发〔2020〕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赣府发〔2015〕7号))精神,加速推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市场监管,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工作中统筹考虑,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为抚州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到2018年,力争全市实现保费收入50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 3.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 1300元/人;到2020年,力争全市实现保费收入65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 4.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 1850元/人,基本建成保障更加全面、功能更加完善、运行更加稳健、形象更加良好,与抚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二、大力发展“三农”保险
(三)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工作,提升农业保险服务保障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准入机制,引入市场竞争,支持保险公司依托基层政府完善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推动农业基层保险机构网点及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强农业保险政策与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协调联动,扩大各级财政涉农险种补贴范围,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减轻投保农户负担,进一步巩固扩大种植、养殖业保险覆盖面。创新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积极开办蔬菜大棚保险试点,积极争取将蜜桔、白莲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加快发展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林木综合保险及水稻、油菜、烟叶、水稻制种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推进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联合气象部门共同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推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
(五)拓宽“三农”保险服务领域。支持并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支持发展家庭农场、股份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等涉农信贷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险以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机具保险,农村基础设施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研究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加快推进农房保险,不断提高农房保险覆盖面。建立农业主管部门、灾害预报部门与涉农保险经营机构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渠道,服务农业生产防灾减损工作。
三、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六)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落实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争取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保险机构、社保部门和医疗服务供给主体实现数据联通。
(七)积极发展健康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实现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加快发展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积极开发健康保险产品,并提供与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以促进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化。
四、提升保险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
(八)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完善保险资金与地方重点项目对接机制,吸引保险资金广泛参与对地方金融改革、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等诸领域投资。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优势,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和范围,通过债权、股权投资和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为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医疗、养老社区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逐步建立保险资金与重点项目有效对接机制。
(九)推动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企业多方合作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完善科技保险扶持政策,聚焦扶持一批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通过专利保险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鼓励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加快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促进我市外贸企业发展转型。支持企业参与对接“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对外工程承包、境外投资并购,带动设备、技术和服务出口。支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提高单户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上限,进一步促进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促进文化创意与服务外包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充分发挥保险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功能作用
(十一)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充分运用保险机制改进公共服务,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以及保险行业在技术、网络、人才、信息等方面优势,加大政府采购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力度。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管理方面引入保险机制,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十二)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引导保险机构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及意外、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加快发展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和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发挥责任保险风险管理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十三)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积极发展企业财产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居民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实现我市承保范围全覆盖,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抓紧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制度和运作机制,保障相关受害人权益。
六、逐步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
(十四)优化保险市场组织体系。完善保险服务网络布局,大力建设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农村的服务门店和经营网点。完善并落实支持政策,大力引进培育保险销售服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服务组织。
(十五)完善行业信用体系。推进保险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将保险服务业诚信建设纳入全市社会信用建设体系,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加以约束。将保险信用信息接入我市信用信息平台,扩大信用信息记录覆盖面,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及失信惩戒机制。
(十六)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及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拓展和服务模式创新。推动保险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有针对性地研发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七、优化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现代保险服务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为我市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建立跨部门乃至市、县(区)联动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听取保险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保险业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统筹推进我市保险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贯彻有关支持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精神,落实好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有关税收政策。逐步加大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的保费补贴范围和力度。加大政府对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在用地等方面的保障力度。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十九)强化市场管控。深化保险监管机构与各地政府及其公安、司法、宣传等部门合作,严厉打击涉嫌传销、非法销售金融理财产品、保险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引导保险公司和当事人通过保险诉调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和强化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保险行业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动的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宣传,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要积极推动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厂、进农村、进机关,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浓厚氛围。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好本实施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经常性的工作日程。各相关单位要对照实施意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使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