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潍建建字〔2022〕20号
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区、峡山区建设交通局,保税区建设管理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精神,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我们制定了《潍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本工作指引印发后,关于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可参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行业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制定本工作指引,在全市范围内试行,供招标人参考。
一、总体思路和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投标活动,创新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采取“评定分离”方式。
二、实施原则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定标规则自主确定中标人。
实施“评定分离”的项目,由招标人科学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投标文件的评审。投标文件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等方式评审,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依据投标函、技术、经济(投标报价)、资信(商务)等评审因素对投标人的各项能力进行定性评审,撰写评语,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名单。
2.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细则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文件公布的办法进行排位,不排序。
1.中标候选人数量。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3-7 家(数量确定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有效投标人为3-7名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8-15名时,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16名及以上时,推荐7名中标候选人。评审合格投标人数量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9)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的资料;(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 7 日内进入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成立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继续定标,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前明确。
(三)重新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四、定标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单数。招标人可以委托一定数量的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确定定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以下定标方法招标人可以自行参考:
1.直接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根据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 N-1 分,以此类推(N 为中标候选人数量),按总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中标候选人再次按照投票计分法确定排名。
2.价格竞争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根据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审查无异议后,按照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对定标标准值(解释见附则)较低的价格竞争方法,综合考虑中标候选人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纳税情况、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信用评价情况等方面,合理确定中标人。
3.集体议事定标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4.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
(三)中标结果公示
定标委员会根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时间、定标方法、所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评定结果或票数、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中标人因异议或投诉成立不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四)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定标后出现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五、中标结果公告与备案
(一)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存档备案。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资料进行存档备案。招标人原则上应对定标工作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
六、监督与管理
(一)强化招标人责任。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要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定标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并对定标结果负责。
(二)加强评定分离监管。一是招标人要加强对定标人员选定、定标会议召开等过程的全程监督;二是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要对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监察机关移交。
(三)加强招标效果核查。行政监督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监管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效果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七、其他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间,各县(市、区)住建局部门结合实际,及时总结在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则:
定标标准值:所有中标候选人报价除去最低和最高报价,计算得出的平均值为定标标准值。若中标候选人少于或等于5家时,取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报价计算定标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