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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人社发〔2024〕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应工作部门:

现将《滨州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43-8173782)

 

  滨州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根据《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137号)、《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08号)、《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滨人社发〔202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增进民生福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不设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省级统筹,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实行市级负责统筹协调、分配指标;县(市、区)成立城乡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负责细化政策、推进落实、资金筹集;乡镇(街道)组建专门的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队伍,配备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可从城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中选择优秀人员担任或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核发、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监督管理使用。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五条  年度开发计划。市级统一向各县(市、区)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六条  岗位开发类型。结合我市实际,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县(市、区)可根据乡村发展实际和民生民情需求动态调整人员岗位,整合力量,实现综合效益最佳。

第七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

 

第三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八条  岗位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群防群治、地灾群防、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农村人居环境管护、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防止返贫、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护学助幼、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第十条  安置原则。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原则为: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确需兜底帮扶安置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但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不以是否自行耕种土地、以土地入股分红、承包、转包或各类乡村合作社成员身份等情形作为认定条件。

(三)相同条件下,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群体。

(四)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乡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法定代表人不得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五)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经乡镇(街道)研究通过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对未如实说明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岗位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应统筹不同类别的岗位待遇,既要避免“平均主义”,也要防止“差距过大”。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

第十二条  补贴期限。乡村公益性岗位同一安置对象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到期后确有必要的可视情适当延长,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补贴拨付。每月10日前,村(社区)将上个月在岗人员名单、人员考勤汇总表报送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录入省公益岗位精准管理系统后,将申请补贴汇总表等资料报送县(市、区)人社局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人社局或乡镇(街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本通”账户。

 

 第四章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护林防火、文物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社会救助、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和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六条  安置原则。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原则为: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人员以岗位聘用时认定状态为准。

(二)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含在单位缴纳职工社保人员)、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等不符合条件人员不得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三)相同条件下,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七条  岗位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第十八条  补贴期限。城镇公益性岗位同一人员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九条  补贴拨付。每月10日前,乡镇(街道)或用人单位将上个月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申请补贴汇总表、人员考勤汇总表审核汇总、录入省公益岗位精准管理系统后,将申请补贴汇总表等资料报送县(市、区)人社局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岗位补贴按月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保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条  发布公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通过官方网站、村(社区)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一)招聘公告应载明:岗位和人员条件、招聘程序、薪酬待遇、报名时间和材料、咨询方式、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信息。

(二)严格招聘公告、简章发布审核,不得违规设置专业、学历、性别等限制性、排他性、歧视性规定。

(三)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报名申请。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有需求有意愿的人员进行报名申请,同时进行人员信息核实,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选岗,填写报名表。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应在报名表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村(社区)组织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根据岗位申请报名情况,结合城乡公益性岗位职责需求,综合考虑人员类型、人员年龄、收入水平、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岗位用人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优先安置原则,确定拟上岗人员名单报乡镇(街道)。

第二十三条  审核公示。乡镇(街道)审核比对拟安置上岗人员信息,通过后,在拟安置人员所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姓名、性别、人员类别、岗位名称等,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进行调查核实,做出结论。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确定拟安置人员名单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信息包括:主要审核城乡村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人员的身份信息、社保缴费、退休待遇领取、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拟安置人员的工商注册和法人、股东等情况和享受财政供养情况及其他不符合上岗条件的情形等。

第二十四条  县级审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标准要求,对乡镇(街道)报送的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反馈用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签订协议。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用人单位、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与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内容应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薪酬待遇、协议期限及协议解除和终止等具体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务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岗前培训。协议签订后,乡镇(街道)应组织安置人员进行免费岗前培训,培训内容、课时、方式等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安排上岗。培训后乡镇(街道)组织人员上岗,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上岗登记。

县(市、区)应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按照“八步上岗”流程,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做到流程完备、材料齐全。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管理。依托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加强安置对象信息比对、上岗资格审核,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实行“双实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日常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用工单位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

(一)乡镇(街道)明确管理职责,统一制定上岗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要求、考勤办法等;

(二)规范日常工作考勤考核,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村(社区)、用人单位应建立并留存上岗人员的考勤记录。

(三)乡镇(街道)应建立日常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工作考核,每年至少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考勤、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等方面。日常可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在岗人员履职情况及工作表现并留存记录。

第三十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守待遇底线,规范补贴发放程序,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岗位名称、设立单位、补贴标准、享受补贴时间及具体金额等。信息公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三十一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比对人员情况,对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员,指导乡镇(街道)及时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县(市、区)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及时归集整理工作资料,建立工作档案和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相应的岗位需求征集材料,招聘公告及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材料;

(二)《报名申请表》,在岗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三)村(社区)民主评议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或备案反馈材料;

(五)信息公示证明材料;

(六)岗前培训记录;

(七)劳务协议;

(八)日常考勤、年度考核记录、专项核查材料;

(九)待遇申领发放名单及补贴资金使用公开材料;

(十)人员月退出记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健全监督机制。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补贴资金筹集保障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各设岗单位应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监督。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畅通监督渠道。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要认真核查,如问题属实要限时予以纠正。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举报问题线索,应即时办理,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问题线索处理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公示制度,人员确定后要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如有异议,必须认真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突出监督重点。采取日常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不按时发放补贴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引发较大负面舆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专项核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滨人社发〔202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滨人社办字〔2023〕34号)同时废止。期间上级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