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财购〔2018〕1756号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散采购范围
市级分散采购是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分散采购管理实施
(一)采购预算管理。分散采购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采购计划管理。分散采购应当在财政一体化平台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形式选择“分散采购”。
(三)组织实施。分散采购活动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人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收费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的事项,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分散采购方式及程序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程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
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分散采购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四、分散采购信息发布
分散采购信息公告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市级分散采购信息公告与统计系统(网址:http://ggzy.hefei.gov.cn),相关信息应当同步推送至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人应当使用该系统准确填报分散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和合同等数据。
五、分散采购资金支付
分散采购资金支付由采购人按照采购资金性质办理支付。属于市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在办理时需提交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分散采购合同备案制度
分散采购合同按规定实行备案制度。每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季度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连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原件,由主管部门汇总统计报送合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七、分散采购内部管理与监督
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散采购工作,加强系统内部分散采购工作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相关事宜,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分散采购活动情况,确保分散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合法、合规、有效,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及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八、分散采购的质疑、投诉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分散采购的质疑、投诉处理按照《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处理。
分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XX年X-X季度合肥市分散采购项目情况统计表
合肥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