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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标准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标准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市监函〔2020〕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宜市监文〔2023〕48号规定,继续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动延长,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三峡坝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持续推进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标准先行,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宜昌市标准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2015年制定的《宜昌市标准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0年5月21日

宜昌市标准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宜昌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宜府发〔2015〕8号)文件精神,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全面实施。切实提高标准化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资金的来源包括省级专项和市局预算建设专项自筹资金及其他重大项目投入。

  第三条市局对标准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分管局长领导下的项目负责制。市局标准化科组织协调、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保证单位按要求实施,保证每个建设项目的阶段目标、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标准化科根据全市标准化建设需求,制定年度标准化项目立项计划及研制经费拨付方案,经党组研究决定后由市局财务科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凡用标准化项目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各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范畴,按原归口渠道入账,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对已列入立项计划的市级农业示范标准化示范区,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

  第七条 对已列入立项计划的市级地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

  第八条 对我市合法注册的产业团体联盟组织(已发布实施团体标准的),由产业团体联盟组织书面申请,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后,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

  第九条 对已列入立项计划的基层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项目,一次性补助资金30万元。

  第十条 对已列入立项计划的标准化重点课题研究项目,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

  第十一条其他重点事项,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章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标准化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以及标准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 标准化项目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劳务费及酬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标准化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所有与标准化项目建设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并接受上级领导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项目立项和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标准化项目立项由创建单位提出申请,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作为保证单位签署意见,市局标准化科负责组织初审,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标准化项目资金的发放,由市局标准化科提出,财务科复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督察

  第十七条 标准化项目资金按预算计划分年度拨款,经费使用坚持先拨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经办人对本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标准化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预算计划执行。一旦审定,一般不作调整。建设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十条 市局标准化科、财务科将定期组织专班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标准化科负责解释。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0-05-21 有效范围: 湖北 宜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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