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并财建〔2020〕241号

USHUI.NET®提示: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施行,有效期2年。


各县(市、区)财政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财政管理运营部、中北高新区管委会财政运营部,太原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财政管理运营部,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9日



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大“六稳”工作力度,落实“六保”具体措施,深化“六新”创新突破,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推动全市工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晋政办发〔2018〕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原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在太原市域内成立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按职能分工,依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共同管理。

市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拨付。

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

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获得支持企业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项目符合智能制造示范、技术创新提升、两化融合及信息化、工业转型强基、绿色制造推广、军民产业融合、服务制造创新等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鼓励、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2.项目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符合

《太原市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重点发展的信息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等产业集群。

3.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

4.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5.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

6.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单个项目补助或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1.贴息

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该项目建设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参照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申报年度首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计算。

2.补助

(1)对5G创新应用、互联网+先进制造、企业智能化改造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明显,“三化”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重达到70%以上,有效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项目,按照项目已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建筑工程投资)额度的15%给予补助;其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建筑工程投资)额度的10%给予补助。

(2)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网络提升改造等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对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基建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已发生投资额的2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3)对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工信厅已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3.奖励

(1)轻资产类项目

对智能制造标杆示范、技术创新提升、两化融合及信息化以及其他轻资产类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参照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相应标准的50%予以支持。

(2)小微工业企业小升规

首次入规的小微工业企业,入规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60万元奖励;连续3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3)服务制造创新

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的50%予以支持。

4.对于我市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重点支持。

5.同一项目同级财政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采取贴息和补助形式支持企业时,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66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报审核流程:

1.市工信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结合本年度技术改造和高质量发展重点,制定年度申报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2.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及复核,召开评审会并出具审核报告。市工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报告,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经市委工信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

4.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申报审核职责: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预期指标负责。申报补助和贴息类的项目,企业(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预期指标,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指标退还专项资金。

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于补助和贴息类项目,负责提出项目申报资料和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初审意见,对于奖励类企业,负责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的初审责任。

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审核报告负责。

第八条 市工信局在项目申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核查、评审、评估、评价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鼓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一定规模的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分层级推动现代化工业体系建设。

第十条 补助和贴息类项目建成后,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单位开展完工评价工作。市工信局根据完工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评价意见。对建设周期一年以上的项目,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单位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对中期评估不达标的,收回专项资金。

项目预期指标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分为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两类。对以经济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5年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其累计形成的新增税收收入小于资金支持额度的,收回资金差额。对改善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增强技术质量水平等技术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评价阶段评估其是否达到预期指标,未达到的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单位要设立单独会计科目,建立项目台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存在需收回专项资金情况的,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开展专项资金的催缴、回收、清收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施行,有效期2年。对已支持项目的评价工作,有效期可顺延至评价结束。原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财建〔2019〕152号)同时废止。
日期:2020-11-09 有效范围: 山西 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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