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菏泽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菏发改成本〔2022〕18号
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各有关环卫部门:
为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执行菏泽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收费标准,现将原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标准
(一)城市居民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含常驻人口、外来暂住人口)。
(二)机关、团体、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菏单位、三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所交费用由单位负担。凡具备自运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市政(环卫)部门认可,并签订合同,允许自行清运,其交费标准按第(七)项执行。
(三)宾馆、旅店业按实际床位、用餐座位及年收入总额收费。即:实际床位按每床每月1元(以实际床位的80%收取);用餐座位按每月每座1元(以实际用餐座位的80%收取);年收入总额按上年收入总额的万分之一收取。以上三种收费合并计收。
(四)商业网点、服务业按营业面积(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计收。
(五)市场摊点按实际经营天数以每日每摊点计收。其中:经营蔬菜、瓜果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50元;经营副食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00元;其他摊点每日摊点0.50元;经营服务、小商品的临时夜市摊点暂不征收。
(六)餐饮业按用餐座位每座每月1元(以用餐座位的80%收取)。
(七)自行清运垃圾到处理场的单位按每吨10元收取;不能自行清运,需委托代运的单位按每吨20元收取。凡自行清运或委托代运垃圾的单位,按垃圾量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不再按单位职工人数收费。
(八)屠宰经营户每日每摊点按2.00元征收。
(九)基建工地的建筑垃圾,凡进入垃圾处理场的可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自行清运的每立方米2元;不能自行清运,需委托代运的每立方米11元。建筑垃圾用于就地回填、异地填垫再利用的,一律不交纳垃圾处理费。
(十)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每工时20元,粪便清运每吨30元;厕所清掏居民户每蹲坑每月2元,单位每蹲坑每月3元,医院每蹲坑每月4元。清运居民生活小区粪便不收费。
二、有关事项
(一)以上收费范围以外的单位、个人,按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第(二)项收费标准执行;除宾馆、旅店业按床位、座位、年收入合并计收外,其他一律只适用一种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二)对中小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和社会优抚对象和所有在校学生等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区域内产生的垃圾,由学校按在校人数减半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向学生征收。
(三)对实行物业管理收费的单位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按产生的垃圾量自运或委托代运征收标准向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直接向单位和居民征收。
(四)上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环卫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