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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人社发〔2024〕4 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投资促进局、财政局:
现将《聊城市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聊城市科技局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聊城市投资促进局

聊城市财政局

2024年0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40号)和精神,吸引、整合、调动多方资源,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是指在现代生态农业、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领域,采取资金合作、技术入股、专业服务等形式,与招募村“一对一”开展结对合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海内外企业家、创业者等各类人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负责辖区内乡村振兴合伙人的招募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面向海内外企业家、创业者、金融投资业者、专家学者、创业团队、种养大户、农村致富带头人、技术能手、非遗传承人等各类人才进行招募。

第六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与招募村“一对一”开展结对合作。合作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

(一)技术入股。合伙人以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等入股与招募村就项目进行合作。

(二)创意合作。合伙人携带以本人或本人出资购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研发为主体的策划创意,经协商约定利用招募村资源、场地或资金进行创意项目开发。

(三)资金合作。合伙人携资金对招募村现有项目、工程进行投资。

(四)创办企业。合伙人携资金、带项目到招募村创办企业。

(五)协助招商。合伙人帮助招募村策划、包装招商项目,利用自身资源或人脉优势,协助招募村进行招商并且项目落地。

(六)专业服务。合伙人带专业团队为招募村提供文化、教育、农业、工业、旅游及新产业、新业态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帮助解决乡村规划、产业开发、项目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技术难题。

第七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当地乡村振兴战略;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平等协商、自愿合作;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促进村集体和群众持续增收。

第二章  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条件

第八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三农”工作,情系故土乡村,有浓厚的家国情怀,积极为乡村振兴事业出谋划策,并致力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

(二)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较成熟的产业项目、较高的技术水平,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创意规划等,能够为乡村发展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持;

(三)在区域内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美誉度,所在团队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发展潜力,有“三农”从业经验的优先;

(四)有一定优势和特长,能够吸引、整合、调动多方资源,为结对村发展出谋划策、推动发展新型农业主体,实现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民增收致富,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契合当地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产业、区位、资源优势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础;

(二)有一定的村集体闲置资源,如山、林、河、湖等,可供规划开发;

(三)有一定的文化底蕴,耕读文化、传统村落、民俗文化等乡愁文化地域特色较为明显,可供挖掘整理和开发利用;

(四)村“两委”班子团结、有战斗力,村级组织运转有效,村风民风良好,村级事务管理规范有序;

(五)能主动配合乡村振兴合伙人开展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主动做好资源整合、协调沟通、化解矛盾等工作。

村“两委”干部或其他的农村选任干部不作为“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对象。

第十条 聊城市乡村振兴合伙人项目需求原则上每年集中招募发布1次。

第三章  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程序

第十一条 需求申报。有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需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实际需求和产业特色,围绕现代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农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农产品加工流通方面提出合伙产业方向,报所属乡镇人社、乡村振兴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乡镇人社、乡村振兴工作部门受理辖区内申报材料后进行汇总,采取查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招募村,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需求发布。对招募村需求信息以“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令”的形式进行集中发布,采取市级和县区同步发布招募令的方式,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推介,发动合伙人报名。

第十四条 对接洽谈。县级人社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招募乡镇(街道)、招募村、符合乡村振兴合伙人条件人选进行对接,拟合伙双方按照互惠互利、合作双赢原则共同协商洽谈,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实地考察。县级人社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合作协议签订情况进行审查,并到招募村实地考察、评估和论证合伙人与招募村的合作情况。

第四章  乡村振兴合伙人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可通过合同约定享有乡村和乡域内项目开发等优先权,在项目报批、资金补助、信贷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可获得“荣誉市民”“名誉村长”等称号,对招募村发展和实施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可在就业创业政策支持、人才工程项目评选等方面享受我市优惠政策或给予倾斜。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与招募村通过投资合作、创办企业、招商、技术合作、技术服务等方式进行合作的,由市乡村振兴合伙人管理办公室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创办企业利税、取得社会效益、增加农民和村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合作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能够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应的顶尖人才,在聊开展重大科研或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5000万元综合资助或6000万元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对在我市成功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领军人才,按照国家、省人才资助经费额度1:1配套支持,给予50万元—400万元资助,国家、省均进行资助的,按照就高原则,分配办法参照国家、省规定执行。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合伙人申报泰山产业创新领军人才(企业类)项目,根据我市出台的“人才新政35条”,对在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的人才按照1:1申请配套资金。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为我市企业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5年内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经认定后,每月分别发放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乡村振兴合伙人为我市非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经认定后,每月发放10000元生活补贴。以上补贴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对入选市“乡村之星”的乡村振兴合伙人,在支持期内,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津贴10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二十三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省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的,可不受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申报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每吸纳初次就业青年1人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500元(本细则所指青年年龄范围为16周岁—35周岁),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创办企业1年内全职新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研究生1名及以上,或硕士研究生3名及以上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给予用人单位5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全职新引进驻聊高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万元。用人单位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山东一名校人才直通车”等集中外出招才引智活动,每个单位每次补贴20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合伙人开展合作项目,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能增加招募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强村富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金融赋能贴息贴费资金补助(不可与其他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第二十七条 在乡村振兴合作项目中,可对乡村振兴合伙人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照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签订合同后,不能认真履行合伙人义务的,招募乡镇(街道)、招募村可随时提出解聘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人社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对乡村振兴合伙人的年度考核,对认真履职、有力促进合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给予表扬;对履职情况较差的,取消合伙人称号。年度考核优秀,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党员发展对象,可纳入村级后备力量进行重点培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或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日期:2024-07-11 有效范围: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