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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人社规〔2025〕1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湘西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管理,确保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使用效益,加强我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新修订的《湘西自治州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湘西自治州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实施办法


为规范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管理,确保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使用效益,加强我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4〕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包括职业资格评价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享受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适用于湘西州内开展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活动。

第三章  实施机构

第三条  实施职业技能评价的单位均为湘西州内并通过人社部门备案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企业、院校自主)、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以下统称评价机构)。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职业资格评价补贴

参加职业资格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六类人员,其补贴标准原则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3号)公布的收费标准进行补贴。

第五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六类人员,其补贴标准原则不得高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3号)公布的相应工种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按照考核科目其补贴标准不得高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3号)公布的初级工相应收费项目。

第七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同级或降级享受。

第五章  补贴申请

第九条六类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行“个人支付”和“先垫后补”等办法缴纳评价费用。

实行“个人支付”办法缴纳评价费用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向评价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湘西州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申请表(个人)》;

(二)考核评价机构(等级认定机构)开具的评价费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实行“先垫后补”办法缴纳评价费用的原则上由评价机构垫付,评价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评价机构向所在地或评价活动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湘西州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申请表(单位)》;

(二)《湘西州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人员名册》;

(三)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四)六类人员本人签字的委托协议书。

第六章 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各级人社部门接到评价机构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同时结合职业资格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湖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系统,对人员身份类别、评价过程、获证情况、享受补贴次数等内容进行逐一核实。

第十一条各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对补贴人员情况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姓名、职业(工种、项目)、评价时间、等级、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保卡(银行卡)或评价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所辖范围内评价机构的参评人员资质审核、评价全过程、评价结果及证书发放的监督力度,指导评价机构规范开展评价,严格评价流程,提高评价质量,要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真正作用。

第十四条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缴费办法、评价所在地等因素明确申报主体,正确引导学员或评价机构提供相应材料并及时申领补贴。

第十五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力度,严格落实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精简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减少非必要性材料,并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资金发放台账,要不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个人和单位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本办法与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新规定为准。此前有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湘西州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申请表(个人)

2.湘西州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申请表(单位)

3.湘西州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人员名册

4.委托协议书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印发 

来源: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日期:2025-05-06 有效范围: 湖南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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