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府发[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川府发〔2018〕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
    三、上述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后的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监督,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全面执行,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日期:2018-09-11 有效范围: 四川 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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