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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期限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期限的通知
滁政办秘〔2016〕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政府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2024-11-05规定,继续适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政银担”合作,切实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提供风险保障,2015年10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滁州市市本级“政银担”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滁政办〔2015〕33号),确定试用期为一年。鉴于滁政办〔2015〕33号文件试用期已满,且省没有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继续执行滁政办〔2015〕33号文件。继续执行期间,如有新政策对该文件所涉及内容作出调整的,根据新政策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12-07 有效范围: 安徽 滁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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