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国资发〔2017〕38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7]36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政府国资委 荆门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3日
荆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市政府国资委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分配对象为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本性支出。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目标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与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包括对新兴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现有重点骨干企业增加资本金、购买股权等资本性支出。
(二)改革成本支出。按照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支付的市属企业改革成本,包括支付国有困难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补助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本性支出的企业,应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且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真实、准确,无违法行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和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申请专项资金中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企业,必须是有关部门按规定认定的国有困难企业,且改制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市政府国资委申报下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表、绩效目标申报表(以当年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筹措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预测、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
(三)立项核准(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专项资金用于改革成本支出的市属国有企业,应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核。市政府国资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经评审后的专项资金项目报送市政府审批。
(一)对资本性投入的项目,由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送市政府审批。
(二)对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出项目,由市政府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市政府国资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纳入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滚动安排。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在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60日内,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拨款文件,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市属国有企业。
第十一条 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时按照企业财务制度和市财政局拨款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一)自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在专项资金资本性支出投入项目实施完成年度启动自评工作,制定自评工作方案,并撰写项目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及时报送政府市政府国资委。
(二)复评。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市出资企业提交的绩效报告,对项目实施复评,出具复评意见和年度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三)重点评价。市财政局组织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重大原因导致专项资金预算项目调整或无法执行时,由市政府国资委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并将报告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请审批专项资金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挪用、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