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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科字〔2025〕16号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流程,提升验收工作质效,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对2023年7月28日印发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青科字〔2023〕10号)进行修订,形成新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4日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流程,提升项目验收工作质效,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获得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并签订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均应列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三条  项目验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任务书目标要求,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不能代替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要求的其他验收内容。  

第四条  按照“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制度,监督和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发布验收工作通知,作出项目验收结论,统筹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退回财政资金以及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科技伦理治理等科研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按照任务书规定期限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审计和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制定验收工作计划和验收方案,规范验收工作程序,落实验收组织保障;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按要求提交验收总结报告、绩效报告及相关档案资料;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验收工作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完成与验收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项目推荐权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配合做好项目验收支撑、检查督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下达组织验收工作通知,提前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申请。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实施期限不得低于合同规定期限的三分之二;申请延期验收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六个月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已过执行期项目不得申请延期。

第十条  项目验收采取“一站式”服务模式,依托“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工作统一部署,按时通过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完成系统上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或者经费决算表及相关收支凭证。其中,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包括项目已拨付的财政经费与自筹资金,以及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并加盖公章;  

(三)任务书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四)项目调整协议(项目如有调整需提供);

(五)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六)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具体要求由主管部门在验收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完成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补充材料,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材料补充机会。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采取网络会议评审和现场会议评审两种方式,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网络会议评审的方式验收,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会议评审的方式验收。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应按照随机、回避、保密、轮换等原则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验收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网络会议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至少由2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等组成,按研究领域分批次集中进行,主要包括网上资料审核、专家评议、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等程序。网络会议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如认为有必要,可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对项目负责人开展质询。根据工作需求,视情况可进行现场会议评审。

现场会议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重大项目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2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现场考察、听取项目执行情况、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应主动执行回避制度,不隐瞒与验收单位存在的产学研、技术入股、技术顾问或者其他合作利益关系、关联关系。验收专家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80%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项目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专利数量、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

因任务书核心技术指标已由他人公开导致已无必要开展项目实施的情形,或是正常市场风险如市场供求关系变动、价格波动、竞争加剧、消费者需求变化等情形,都属于非不可抗力。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抄袭、弄虚作假、违反科研伦理要求等科研诚信问题的;

3.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研发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

4.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提供虚假项目结题审计报告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项目验收的;

⒍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方可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承诺期限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等行为,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1.经费使用合理合规,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低于80%,但经专家组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勤勉尽职,已按任务书要求开展相关研发工作;

2.虽未完成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项目通过验收的,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及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在项目承担单位范围内主动公开,接受监督。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退款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退回结余资金。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退款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退回结余资金及使用不合规资金。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相关单位或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逾期未退缴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主管部门委托法律中介机构向退缴资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发送律师函进行资金催缴;

(二)项目承担单位接到律师函后,应在15天内将应退缴资金足额缴纳至主管部门指定账户,并将缴款银行凭证复印件报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缴纳时间以银行凭证为准;

(三)对经律师函催缴仍未按期退缴资金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追缴。

项目承担单位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在验收结论公示期内或收到验收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单位申请应加盖公章,个人申请应进行签名。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异议申请内容或者举证材料不全的;

(三)无充足证据,对验收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已作出的相关结论,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同时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过程中,出现偏袒特定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干扰验收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市科技计划验收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验收相关人员对所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拍照、录像、复制、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成果的,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官网 日期:2025-09-04 有效范围: 山东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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