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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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任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时限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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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 |
2017年6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2 |
积极推进冠名慈善基金等定向捐赠方式发展 |
市民政局 |
2017年6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3 |
支持社会各界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和贫困零就业家庭的劳动力就业等行为 |
市残联、市人社局 |
持续实施 |
4 |
依法开展慈善信托试点 |
市民政局、上饶银监分局 |
2017年6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5 |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 |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
2017年9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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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体系。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推进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福利类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
市民政局 |
2017年6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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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以社区为单位,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运营慈善超市,支持慈善超市开放化、连锁化经营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
2017年12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8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依法设立慈善救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 |
市房管局、市民政局 |
2017年12月底出出台具体措施 |
9 |
对有公募需求的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引导其与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联合开展募捐,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
市民政局 |
2017年12月底出出台具体措施 |
10 |
建立和完善政府救助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建设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和移民办、市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1 |
严格执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慈善活动和慈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12 |
逐步探索慈善信用记录与社会信用体系、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 |
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市文明办等相关部门 |
2017年6月
启动 |
13 |
推动建立新余市慈善联合会和各类慈善行业组织 |
市民政局 |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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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营业商,应对利用其平台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网信办、市工信委、市文广新局 |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5 |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人才 |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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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将慈善组织专职干事纳入公益性岗位。制定、公布慈善从业人员岗位薪酬指导标准 |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
2017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7 |
推广使用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和江西志愿服务网,实行志愿服务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 |
市民政局 |
2017年6月前出台具体措施 |
18 |
设立志愿者救助基金,救助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遇意外导致困难的志愿者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
2017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9 |
把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评比的指标体系 |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 |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0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内容,在高等院校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1 |
鼓励平面媒体、电视新闻媒体等免费安排一定比例的版面、时段,刊登、播放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网络等新媒体积极做好慈善活动的配合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对慈善活动宣传投放单位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减免 |
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文广新局 |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并持续实施 |
22 |
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23 |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24 |
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补贴,其用水、用电按照居民用户同价执行 |
市发改委等
相关部门 |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5 |
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实行优惠 |
市司法局 |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6 |
鼓励金融机构按规定为慈善组织提供小额公益性贷款和结算等方面支持,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爱心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 |
市人民银行、上饶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
持续实施 |
27 |
对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大力宣传,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积极推荐其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 |
2017年4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8 |
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制度,制定《上饶市优秀志愿者服务评选表彰办法》,开展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和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老龄办等相关部门 |
持续实施 |
29 |
慈善组织开展非营利性扶贫、济困、助残、养老等服务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
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30 |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于2017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 |
各县(区)政府 |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日期:2017-01-03
有效范围:
江西
上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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