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三级联动机制”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滨建建字〔20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氛围,有效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项目参建主体三级联动机制”工作模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工程。
二、管理责任
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涉及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管理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管理责任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管理举措
(一)建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原则,各乡(镇、街道)或专门负责机构按区域划分监管网格,安排专人对各自网格内的所有工程(包括设备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小区配套工程、加装电梯等工程)进行排查梳理,发现新开工工程的,应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告知书》(见附件),并及时通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加强建设工程审批监管。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涉及立项、用地、规划等审批以及备案管理的,未经审批或备案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落实施工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明确工程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加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履职管理;施工、监理企业要落实责任,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告知书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